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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計算方法. 參見. 註釋. 遣散費. 臺灣正體. 工具. 資遣費 (中國大陸、香港、澳門稱為 遣散費 ),是 僱員 在被 裁員 或 公司 結業時將會收到的補償金。 相關規定 [ 編輯] 香港 [ 編輯] 根據《 僱傭條例 》(第57章),凡僱員根據連續性合約受僱不少於24個月,而遭僱主裁員 [1] [2] [3] 或停工 [4] [5] ,僱主即須儘快向僱員支付遣散費。 如僱主未有發放,僱員可以書面通知書形式向僱主申索遺散費,僱主須於被通知後兩個月內向僱員支付遣散費。 遺散費根據工資 [6] 換算。 長期服務金 [ 編輯]

  2. 根據《僱傭條例》(第57章)遣散費與長期服務金計算方法統一如下: 月薪僱員 ( 最後月薪或最後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x 2 / 3 ) [9] x 服務年資 [10]

    • 退休金的兩種制度、三大支柱
    • 勞保年金、勞工退休金的差異
    • 勞退新舊制之比較
    • 勞退舊制轉新制(轉換過渡期)
    • 勞保年金(新制)
    • 勞保舊制
    • 相關條目
    第一支柱:確定給付制(DB制)的退休金,如公保、勞保、農保,多屬年金類型(終身領取);有可能面臨支付財源破產的風險。
    第二支柱:確定提撥制(DC制)的退休金,如退撫金、勞退,繳存多少退休後就領多少;未來面臨通貨膨脹,導致領取所得可支配生活物資縮水的風險。
    第三支柱:退休者在退休前,自行的存款及相關投資理財所得之財富累積。與前兩大支柱多屬社會強制性的保障不同,第三支柱仍是靠個人積蓄來補足前兩項退休所得替代率不足的部分。
    勞保年金(勞保)為確定給付制退休金計畫(英語:Defined benefit pension plan)(Defined benefit pension plan),可終身領取,即退休後開始領至死亡為止。
    勞工退休金(勞退)為確定提撥制退休金計畫(英語:Defined contribution plan)(Defined contribution plan),繳存多少(含加上基金紅利),退休後就領多少(總金額÷餘命年),領完為止。
    退休年齡:舊制退休年齡依勞動基準法第53、54條規定,須滿足於同一公司的相對年資條件(例如:甲勞工27歳到職後在同一公司服務25年,最早能於52歲辦理退休並領取退休金);新制至少需年滿60歲才可領取新制退休金,但無舊制之年資限制,亦不論是否仍在職。
    喪失工作能力:舊制有加給,新制則無。
    領取前死亡:舊制無法領取,新制可由家屬領取。
    領取方式:舊制僅可一次領取,新制分為一次領取或按月領取(新制年資15年以下僅能一次領取,新制年資15年以上能選擇一次領取或按月領取)。
    依規定勞工選擇新制,原適用舊制之工作年資應予「保留」,勞退新制並無強制雇主辦理結清。保留的舊制年資,勞工必須等到符合勞基法退休或資遣規定請領條件時,才有向雇主請求發給退休金或資遣費之權利。
    勞基法第57條規定,舊制勞工工作年資之延續與認定以「服務同一事業單位為限」,勞工一旦請辭,其舊制年資即屬中斷歸零;所以當勞退舊制轉新制後,為保留舊制之年資,勞工仍應繼續於原單位工作至符合勞基法第53條規定之退休要件,始可向雇主請領該段舊制保留年資之退休金。原則上舊制年資並非如新制屬「可攜式」之年資。
    「舊制」未提存之退休金係屬「退休準備金」(財產屬於雇主,如勞工未達退休條件,雇主則無須給付);「新制」是個人專戶的「退休金」(財產屬勞工個人所有)。故當勞工同時擁有舊制與新制年資,且符合兩者的退休條件,則可以分別領取舊制「退休準備金」與新制「退休金」兩筆金額。

    詳見勞工保險 (中華民國),勞保年金與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雇主每月為勞工提撥至專戶的勞工退休金(簡稱勞退)不同,一般勞工退休後除了可領取勞退外尚有勞保(老年)年金可以請領。 勞保為勞工保險制度的一部分,自2009年起施行,除年金式退休金給付外,尚有工殤醫療、生育死亡、失業等保險給付項目。但2012年底傳出虧損嚴重,因此出現勞保年金改革聲浪,但改革內容尚未立法通過。目前(2023年為例)勞保年金請領資格為年滿63歲有保險年資: 保險年資合計滿15年者,請領老年年金給付。 保險年資合計未滿15年者,請領老年一次金給付。 (註:60歲請領年齡自施行第10年起提高1歲,其後每2年提高1歲至65歲。) 按月請領老年年金的計算標準: 下列2種方式擇優發給: A式:平均月投保薪資×年資×0.775﹪+3,...

    「一次請領老年給付」的資格限定:於2009年1月1日「勞保條例」施行之前即有保險年資之勞工。 特色:勞保舊制只有一次請領退休金;是沒有按月領的年金制選項。 退休金額=平均工資×工作年資基數(前15年每年1個基數月,超過15年者,超過部分每年給2個基數月,最高總數以45個基數月為限;民國107年起,逾60歲後之保險年資,最多以5年計,可合併60歲前之保險年資,最高以50個基數月為限 )。 平均工資(一次領取):以退休(即退保當月)算起,最近3年之月投保平均薪資計算。

  3. 編. 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 ,是中華民國 勞動法 領域的法律原則,指雇主依《 勞動基準法 》(簡稱勞基法)規定終止 勞動契約 時,負有安置義務;唯有在其無處安置、無其它方法繼續僱用勞工,「解僱」已是最終、不得已( 拉丁語 : ultima ratio )的手段,才 ...

  4. 依據「勞工調適及再訓練預告法」,以藉由要求雇主於關廠或大量解僱前給予預告,以保護勞工、其家庭及社會。. 所謂的「大量解僱」,則被界定為在30天界定期間之就業損失中,影響僱用場所至少33%之受僱者,或至少50位員工之情形;此外不論前述之百分比 ...

  5. 《 勞動基準法 》,簡稱 勞基法 ,是 中華民國法律 體系中最基礎的 勞動法律 , 立法 目的為「規定勞動條件最低標準,保障 勞工 權益,加強勞 雇 關係,促進社會與經濟發展」(根據該法第1章第1條)。 民國 73年(1984年)7月30日公布實施,現行修正版本2020年6月10日修正公布。 背景. 台灣在1970至80年代藉由對外出口擴張,對美國享有鉅額貿易順差。 但美國對外貿易赤字急速惡化,失業率高漲且薪資成長停滯,眾多工會認為,開發中國家廠商對勞工提供較差之勞動條件,產品生產成本低於美國廠商,自然能在價格競爭中取勝,此乃犧牲勞工權益之「不公平競爭」,乃以貿易法301條款、加勒比海盆地經濟復興法等貿易法案中之勞動權益條款,迫使貿易對手國實施較佳之勞工權益保障法規。

  6. 《勞動基準法》全文分十二章共計八十六條。 民國七十四年(1985年)2月27日, 中華民國內政部 「 (75)台內勞字第298124號令」訂定發布《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分十一章共五十一條。 1996年首次修法重點:(1)擴大本法適用範圍;(2)增訂變形工時原則;(3)增訂「另行約定之工作者」的排除條款;(4)增訂資遣費及退休金不溯及既往之條款。 勞動基準法第59條以下規定雇主之補償責任,此係課予雇主無過失補償責任,像是一種社會責任。 雇主如果有錯,會另負損害賠償責任,不過兩者會扣抵,不會重複賠償或補償。 但是如果第三人對於勞工之職災應負責任時(例如上下班途中之交通事故),第三人對勞工亦負損害賠償責任。 目前實務上勞工可以兼得雇主之補償與第三人之損害賠償,而獲得損害之「雙份填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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