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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014年2月21日 · 勞工遇到雇主另立公司脫產,並拖欠薪資時,應如何利用各項法律途逕來保障自身權利?. 本工作室於近日接獲會員有這類勞資爭議,就此提出「向法院聲請假扣押」、法院聲請核發支付命令」以及「工資墊償基金」的建議,分別說明如下。. 蔡晴羽律師(勞動 ...

  2. 2015年8月17日 ·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40條:裁決之申請,應以書面為之,並載明下列事項:一、當事人之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所或居所;如為法人、雇主團體或工會,其名稱、代表人及事務所或營業所;有代理人者,其姓名、名稱及住居所或事務所。 二、請求裁決之事項及其原因事實。 不當勞動行為裁決辦法第6條:申請裁決者,為申請人,他造為相對人。 申請人及相對人,均為裁決事件之當事人。 不當勞動行為裁決辦法第7條:申請人依本法第40條規定提出裁決申請書,除提出四份於裁決委員會者外,應按相對人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 有委任代理人者,應提出委任書狀。 Q8: 我不太懂法律,請問申請裁決要委任律師嗎?律師費可以申請法律扶助嗎? 答:勞方申請裁決不一定要委任律師,但委任律師得申請勞動部補助。

  3. 2015年7月15日 · 在此情形中,應認為培訓 費用負擔 (返還) 的約款有顯失公平的情形而無效,以最低服務年限之法律控制的觀點而言,此條款即是欠缺「合理性」而無效,您可以以主張約款無效為由而要求返還所有已付之費用。

  4. 2015年8月17日 · 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已為我國法院普遍採用,而在雇主以虧損為由解僱勞工時亦有法院認為應同適用此一原則,具體來說,雇主須舉證證明是有減少勞動力需求(如公司另有再陸續增聘、約聘人員,或有繼續應徵人才,可能就沒有減少勞動力需求),亦即非謂 ...

  5. 2016年2月15日 · 勞動部 2009 年的勞基法草案中就曾企圖以民法第 247 條之 1 諾成契約之約定顕失公平無效的規定來控制最低服務年限的弊端。 不管如何,這都是以雇主因為支出龐大的訓練費用而有受保護之預期利益存在為前提。

  6. 2013年12月17日 · 友人們說我的運氣不錯,遇到一位資深有歷練的法官,法官很明白的向資方表示,不論勞方是否有簽下同意賠償的離職同意書,用薪資扣款就是資方違法,除非是勞方收到全部的薪資,然後自己願意給付予公司,不然資方若要賠償金應經由法律程序,且有正當理由

  7. 2015年1月14日 · 我國訂有多項勞動法令來保障勞工的職場權益與工作安全,但是實際上不少雇主不理解或是不願意遵守這些規範,造成勞工身心受損,此時勞工如果沒有工會作為後盾,除了走進法院對雇主提告之外,其實還可以向國家機關提出檢舉—也就是申請勞動檢查,要求國家介入來糾正雇主繼續侵害勞工權益的行為。 但不少勞工不清楚要如何檢舉、或是擔心檢舉後會被秋後算帳,針對這些問題,勞動視野工作室自16期開始將推出系列問答,解決您的疑惑,讓您更明白如何捍衛自身權益。 Q18:勞檢單位會在勞檢前先通知雇主嗎? 若會,這樣雇主就有時間準備應對的資料(甚至假造資料),這樣對勞工好不容易下定決心申訴豈不功虧一匱? 答:除勞動檢查法第13條所列事項,勞檢員執行職務,不得事先通知事業單位, 實務上之執行情形併說明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