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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Q 勞工請假規則第四條:「經醫師診斷,罹患癌症(含原位癌)採門診方式治療或懷孕期間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或休養期間,併入住院傷病假計算。」貴協會某位講師於課堂上說明,如果同仁罹患癌症,只有在「門診治療」的時候才可以請住院病假,門診治療結束後應該就要回到公司上班,在家 ...

  2. 本課程特別邀請勞動法專家 沈以軒律師,依最新修正法規與過往法院判決實務,以案例情境化方式,讓全體員工瞭解職場性騷擾(含各項不法侵害類型)樣態與衍生之法律風險,俾利提升員工性騷擾與不法侵害防治意識,有效降低職場性騷擾(不法侵害)發生機率。

  3. 勞動部表示,新版指引對工作壓力導致精神疾病認定,並未改變三大基本原則,一、經精神科醫師診斷為精神疾病(主要是衛福部訂定精神疾病的ICD-10,其中F2-F4),並曾追蹤治療六個月,且至少六次門診;第二、發病前約六個月內,可認定為因工作業務造成的強烈心理負荷;第三、無法認定因業務外心理負荷或個人因素造成的疾病(即非屬工作造成疾病)。 但實務上如發生有勞工因工作壓力自殺案件,因未曾到精神科就診或未達次數,無法認定為職業病,因此此次修正特別增加附註,若未符合上述條件者,可依個案狀況評估適用。 勞動部表示,儘管實務上已放寬認定類似個案,考慮法院裁量仍常參考認定指引進行判決,因此仍將「特殊狀況」納入指引。

  4. 三、本案如經勞工保險局核定為上下班通勤職業傷害,屆時再依同規則第6條規定,其治療、休養期間,給予公傷假。 公傷假期間,工資照給。 相關課程可參考協會網站【 職業災害之行政補償、保險給付及民、刑事責任剖析 】、【 職災與社會保險、商業保險之關係案例解析 】、【 職災補賠償 ...

  5. 員工請採門診治療之病假,為依據勞工請假規則第4條第2項之規定,雇主要求先請特休,再休病假,恐有違法之行為。. 【員工各種假別管理及法令處理規範】、【勞基法基礎入門--工資、工時計算實務操作】、【勞資爭議預防與因應--從法院、個案及實務解析 ...

  6. 三、對於勞資雙方對於復職提供輕便工作內容有爭議,得循「復工評估程序」處理. 職業災害案件中,勞資雙方經常對於勞工是否可回職場工作發生爭執。. 就雇主而言,認為勞工已治療多時,且休養已久,應已恢復工作能力。. 而勞方則經常回覆,目前還在復健 ...

  7. A. (一)大陸員工病假的醫療期和請假天數是不同概念的。. 根據勞動部《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第2條規定,醫療期是指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時限。. 醫療期主要是以員工實際參加工作年限以及在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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