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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021年7月2日 · 沒有人可以利用 小孩就迴避法律的規定親子會面交往權是我國法律明定也是兒童權利公約的規定但她搖搖頭別勉強孩子……」,我尊重了她的選擇但二年後她在母親節前夕去世去世前留下一篇篇對孩子的思念。 連陌生人都可以和她的孩子自在的相見,而這個媽媽卻是直到臨終前都看不到孩 子,走了七、八年也到不了盡頭的路。 有個爸爸無奈地對我說:「賴律師,算了,孩子長大自然就會明白……」我試圖遊說:「請別放棄,父母離婚,很多孩子已經有被遺棄感,或許你爭取探視,能讓孩子明白你從沒有遺棄他……」,他說:「可是每次我去看小孩,前妻一家人都是大陣仗的錄影,每探視一次,孩子就目睹這些衝突。 」他說得沒錯,目睹衝突只是加深孩子的傷痕,於是他放棄探視小孩,至今已十幾年了。

  2. 2021年7月2日 · 我們的孩子怎麼了? 台灣父母離婚或分居的兒童,有近四成表示自己很少見到爸爸或媽媽,一成七表示同住方不喜歡他們與另一方連繫 1 。 父母離婚過程中,往往有意或無意將子女捲入彼此衝突,使子女向被離間的父或母表達沒有正當理由的仇恨或強烈厭惡,而使另一方父或母無法與子女接近,甚至未經他方同意擅將子女帶離(拐帶子女),使子女成為父母角力的籌碼與肉票。 ☆ 父母都在庭外等候,我聽到孩子說:「法官阿姨,我快死了。 」 父母對孩子而言,一是天,一是地,彼此既不可取代,也都是唯一。 離婚後的父母,不論之前如何水火不容,在孩子的議題上,像在同一艘船上,也像合夥關係,孩子好,父母一起好,孩子不好,父母也須一起承擔,不會是一人賺一人賠。

  3. 2021年7月2日 · 1. 如果是夫妻雙方自願離婚,這時候就會簽署離婚協議書,離婚協議書中可以約定下列這些事情: ① 小孩的監護權該歸誰? 為單獨監護還是共同監護呢? ② 關於小孩的生活費以及教育費或扶養費,該由誰支出? 每個月應該要給付多少錢給主要照顧者呢? ③ 如果一方並非主要照顧者,或者是單獨監護,另外一方沒有監護權的情形,那小孩的會面交往時間該如何約定呢?

  4. 2021年7月2日 · 當父母都不能行使親權,或父母死亡,原則上依這些順序來定監護人: 一、與未成年人同居之祖父母。 二、與未成年人同居之兄姊。 三、不與未成年人同居之祖父母。 假如沒辦法依上方順序來定監護人的時候,或是法院為了該未成年子女之最佳利益,法院可以依聲請,就以下人選,選定或改定為監護人。 一、三親等內旁系血親尊親屬(如伯、叔、姑、姨) 二、社會福利主管機關. 三、社會福利機構. 四、其他適當之人. 市長或社會局可以當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嗎 ? 可能喔 ! 當法定順序的監護人,或是三親等旁系血親當中都沒有適合的,像是本案,未成年人甲的父母已經法院宣告停止對甲的親權,而甲的祖母也因年邁體衰,認為已經管不動甲,對監護關係心灰意冷,已無意願管教甲,所以向法院聲請辭任監護人.

  5. 2019年9月18日 · 子女的監護權往往是離婚訴訟中爭執最激烈的部份,夫妻情可以放下,但子女間的親情是沒辦法斷捨離! 夫妻雙方都希望子女能夠跟著自己,所以監護權歸屬於夫或妻哪一方,往往都是爭執不下、沒有共識。 那監護權又是什麼監護權歸屬的判決依據又是什麼監護權是指父母基於法定親子關係所賦與的保護及教養之權利民法第 1084 條第 2 項)、懲戒權(民法第 1085 條)、同意權及法定代理權(民法第 1086 條)、以及對未成年子女的特有財產之管理權(民法第 1087、1088 條)。 而依民法第 1086 條父母為其未成年子女之法定代理人。 未成年人無父母,或父母均不能行使、負擔對於其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時,應置監護人。 但未成年人已結婚者,不在此限。

  6. 主要分為配偶以及血親,除配偶之外, 第一順位為直系血親卑親屬,即是一般人所說的子女,若子女過世則給孫子女,而且這裡包含婚生子女、收養的子女或是經過認領的非婚生子女都有繼承權。 再來,第二順位是父母、第三順位是兄弟姊妹,第四順位則是祖父母。 二、分配比例. 對於這些法定繼承人有一定的分配比例,也就是應繼分的概念 註2 ,搭配繼承順序或有無配偶而有所不同。 舉一般的例子而言,配偶與第一順份子女一起繼承,應繼分就是平均分配,假設法定繼承人有一個配偶,兩個小孩,就是每人1/3分配。

  7. 2021年7月2日 · 一、關於子女之因素. (一) 內涵:以子女今後之身心健全發展為判斷重點. (二)判斷原則: 子女之年齡:母親優先原則(幼兒從母原則) 子女之意願:子女意思尊重原則. 子女之適應:照護之繼續性原則(現狀維持原則) 子女之人數:手足同原則(手足不分離原則) 二、關於夫妻雙方各項因素之比較. (一)內涵:主要在比較夫妻雙方究竟以何者作為親權人,較為適格。 (二)判斷原則:父母適性比較衡量原則. 身體與性格:包括比較夫妻之年齡、個性、品性、生活態度、健康狀態等。 經濟能力:包括資產、收入、職業、居住條件、居住環境、養育能力、照護輔助者及有無其他支援系統等。 心理狀況:對子女之親情熱愛程度、保護教養子女之意願與態度、對於非任親權人會面交往之理解等。 三、關於保護教養子女之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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