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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防火門窗係指防火門及防火窗,其組件包括門窗扇、門窗樘、開關五金、嵌裝玻璃、通風百葉等配件或構材;其構造應依左列規定: 一、防火門窗周邊十五公分範圍內之牆壁應以不燃材料建造。

  2. 前項場所之樓地板面積,在建築物以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平時保持關閉之防火門窗等防火設備及各該樓層防火構造之樓地板區劃,且防火設備具一小時以上之阻熱性者,增建、改建或變更用途部分得分別計算。

  3. 消防管理. 建築技術規則防火避難設施--出入口、走廊、樓梯安全規定. 第89條 本節規定之適用範圍,以左列情形之建築物為限。 但建築物以無開口且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及樓地板所區劃分隔者,適用本章各節規定,視為他棟建築物: 一、建築物使用類組為A、B、D、E、F、G及H類者。 二、三層以上之建築物。 三、總樓地板面積超過一、 平方公尺之建築物。 四、地下層或有本編第一條第三十五款第二目及第三目規定之無窗戶居室之樓層。 五、本章各節關於樓地板面積之計算,不包括法定防空避難設備面積,室內停車空間面積、騎樓及機械房、變電室、直通樓梯間、電梯間、蓄水池及屋頂突出物面積等類似用途部分。 第89-1條 (刪除) 第90條 直通樓梯於避難層開向屋外之出入口,應依左列規定:

  4. 前項場所之樓地板面積,在建築物以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平時保持關閉之 防火門 窗等防火設備及各該樓層防火構造之樓地板區劃,且防火設備具一小時以上之阻熱性者,增建、改建或變更用途部分得分別計算。

  5. 防火門有尺寸上的限制嗎?. 1. 依【建築技術規則】第 76 條之二、. 防火門之門扇寬度應在75公分以上,高度應在180公分以上。. 2. 依【建築技術規則】第 76 條之三、(二) 常時關閉式之防火門應依左列規定:單一門扇面積不得超過三平方公尺。. 3.

  6. 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法規沿革. 歷史法規. 一、經濟部標準檢驗局(以下簡稱本局)為簡化建築用防火門以下簡稱防火. 門)檢驗作業,特訂定本原則供同型式防火門判定。 二、本原則名詞定義如下: (一)型式:指門組件之門扇結構、門扇數量、門扇開啟方式、耐火性(阻. 熱性及遮焰性)等基本設計。 (二)門扇結構:指門扇兩表面材間(不含表面材)之組構件規格、接合方. 式,及門扇骨架之規格、斷面形狀。 (三)相似門扇結構:指門扇因下列情事致使部分門扇結構不同,經本局認. 可指定試驗室試驗確認不影響耐火性;屬第三目者,再經本局召開會. 議審查同意者。 1.配合五金配件、鑲嵌玻璃使用之補強結構不同。 2.因應門扇尺度大小變更而影響骨架數量不同。

  7. 防火門窗係指防火門及防火窗,其組件包括門窗扇、門窗樘、開關五金、嵌裝玻璃、通風百葉等配件或構材;其構造應依左列規定: 一、防火門窗周邊十五公分範圍內之牆壁應以不燃材料建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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