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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電動拖板車 證照 相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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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5.中華民國103 年6 月26 日勞動部令勞職授字第10302007911 號修正「機械器具安全防護標準」部分條文,名稱並修正為「機械設備器具安全標準」. 6.中華民國103 年12 月22 日勞動部勞職授字第1030202154 號令修正發布第1、6、23、85、121條條文及第二章第四節及第五節節名 ...

  2. 有關民眾所詢駕駛荷重1公噸以上全電動拖板車、半電動堆高機及全電動座式拖車頭等3款機械,是否需接受特殊作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發文受 ...

  3. 有關民眾所詢駕駛荷重1公噸以上全電動拖板車、半電動堆高機及全電動座式拖車頭等3款機械,是否需接受特殊作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發文受 ...

  4. 本規則所稱車輛機械,係指能以動力驅動且自行活動於非特定場所之車輛、車輛系營建機械、堆高機等。. 前項所稱車輛系營建機械,係指推土機、平土機、鏟土機、碎物積裝機、刮運機、鏟刮機等地面搬運、裝卸用營建機械及動力鏟、牽引鏟、拖斗挖泥機、挖 ...

  5. 雇主對電氣機車等應每月依下列規定就其車體所裝置項目定期實施檢查一次: 一、電氣機車、蓄電池機車、電車及蓄電池電車應檢查電路、制動器及連結裝置之有無異常。 二、內燃機車或內燃動力車應檢查制動器及連結裝置之有無異常。 三、蒸汽機車應檢查火室、易熔栓、水位計、給水裝置、制動器及連結裝置之有無異常。 第 14 條. 雇主對一般車輛,應每三個月就車輛各項安全性能定期實施檢查一次。 第 15 條. 車輛頂高機應每三個月檢查一次以上,維持其安全性能。 第 15-1 條. 雇主對高空工作車,應每年就下列事項實施檢查一次: 一、壓縮壓力、閥間隙及其他原動機有無異常。 二、離合器、變速箱、差速齒輪、傳動軸及其他動力傳動裝置有無異常。 三、主動輪、從動輪、上下轉輪、履帶、輪胎、車輪軸承及其他走行裝置有無異常。

  6. 本文將介紹電動拖板車與油壓拖板車的原理及分別,並進一步說明電動拖板車的優點、操作注意事項及適用場景,幫助你順利挑選符合當下及未來運搬規劃的拖板車產品。

  7. 1. 具有下列資格之一,得參加堆高機操作職類單一級技術士技能檢定: 一、年滿十八歲,且經職業(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所定「荷重在. 一公噸以上之堆高機操作人員」安全衛生教育訓練,領有訓練期滿. 明或結業證書者。 但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一日前具有職業(勞工. )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所定「荷重在一公噸以上之堆高機操作人員. 」安全衛生教育訓練期滿證明或結業證書者,不在此限。 二、參加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矯正機關辦理之「堆高機操作人員」職業訓練. 班,領有訓練期滿證明者。 前項所定職業訓練班,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開班前應將訓練計畫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二)訓練課程與時數比照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所定「荷重在一公. 噸以上之堆高機操作人員」教育訓練課程與時數。 全選. 行政函釋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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