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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民國20年(1931年)5月12日制定,6月1日公布的《中華民國訓政時期約法》第一條:「中華民國領土為各省及 蒙古 西藏。. 」,民國25年(1936年)5月2日立法院通過,但尚未經國民代表審議的 五五憲草 第四條第一款列舉表示:「中華民國領土為江蘇、浙江、安徽 ...

  2. 中華民國領土內之土地屬於國民全體。 人民依法取得之土地所有權,應受法律之保障與限制。 私有土地應照價納稅,政府並得照價收買。

  3. 6 天前 · 1949年(民國38年)年12月7日,中華民國政府遷往臺灣,中華民國憲法在臺灣、澎湖、金門、馬祖等由政府實際控制的領土中繼續施行,是中國歷史上施行時間最長的一部憲法。

  4. 民國元年(1912年)3月8日通過,3月11日公布的《中華民國臨時約法》第三條:「中華民國領土為二十二行內外蒙古西藏青海。. 民國3年(1914年)5月1日公布的《中華民國約法》第三條:「中華民國之領土依從前帝國所有之疆域。. 民國12年(1923年)10月10 ...

  5. 中華民國領土,依其固有之疆域,非經國民大會之決議,不得變更之。

  6. 為《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將中華民國的領土分臺灣地區和大 陸地區,而根據條例中的定義,臺灣地區:指臺灣、澎湖、金門、馬祖及政府統

  7. 根據憲法第二條,「中華民國之主權,屬於國民全體」,此主權包括「領土主權」,第三條則規定「具有中華民國國籍者,為中華民國國民」,依照目前之實際情形,即可歸納出,中華民國之領土主權屬於具有中華民國國籍者,而事實上依照目前的大陸政策

  8. 中華民國領土內之土地屬於國民全體。 人民依法取得之土地所有權,應受法律之保障與限制。 私有土地應照價納稅,政府並得照價收買。

  9. 民國20年(1931年)5月12日制定,6月1日公布的《中華民國訓政時期約法》第一條:「中華民國領土為各省及 蒙古 西藏。. 」,民國25年(1936年)5月2日立法院通過,但尚未經國民代表審議的 五五憲草 第四條第一款列舉表示:「中華民國領土為江蘇、浙江、安徽 ...

  10. www.aac.moj.gov.tw › media › 175004中華民國憲法

    中華民國國民大會受全體國民之付託,依據孫中山先生創立中華民國之遺 關 法教,為鞏固國權,保障民權,奠定社會安寧,增進人民福利,制定本憲法 規,頒行全國,永矢咸遵。 類. 第一章 總綱. 民主共和國。 第 二 條 中華民國之主權�. 第 三 條 具有中華民國國籍者為中華民國國民。 第 四 條 中華民國領土,依其固有之疆域,非經國民大會之決議,不得變更之。 第 五 條 中華民國各民族一律帄等。 第 六 條 中華民國國旗定為紅地,左上角青天白日。 第二章 人民之權利義務. 上一律�. 由應予保障。除現行犯之逮捕由法律另定外,非經司法或警察機關依法定程序,�. 得逮捕拘禁。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 得審問處罰。非依法定程序之逮捕、拘禁、審問、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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