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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為免除他日與員工發生薪資課稅之爭議,公司之實務作業應採下列方式,第1:應先向外派國查明當地之應稅及免稅條件;第2:再向國稅局釐清外派員工之勞務所得是否符合免稅條件,第3:應於Secondment Agreement約定稅應由誰支付。

  2. 根據瑞士洛桑管理學院(IMD)統計,台灣的實收稅負比率,由一九九 年代尚算健康的二 %,一路下滑到二 一一年的一二.八%,為世界第七低。 不僅比美、日、香港、新加坡低,也比韓國的二五.九%、中國大陸的一九%低。 稅收不足,造成政府連年赤字,也使得窮政府無力推動公共建設,造成 經濟 不振的負循環。 為什麼台灣的政府這麼窮? 稅收這麼低? 除了台灣已成富人的低稅天堂外,台灣也是企業的低稅天堂。 《天下》研究發現,愈的企業,繳稅率反而愈低。 企業法定的營業所得稅率,已在 九年,從二五%降至一七%。 但《天下》調查研究更發現,以營收規模最的一千家上市櫃公司,五年平均來算,整體的實質稅率(以全部實際繳稅金額除以全部賺的錢)只有一二.二%,相當於一戶全年收入五十萬到一一 萬元的中等家庭稅負。

  3. 該局說明,依所得稅法 施行細則 規定,稿費、版稅、樂譜、作曲、編劇、漫畫及講演之鐘點費收入,均屬執行業務所得。. 所稱稿費、樂譜、作曲、編劇、漫畫等收入,指以本人著作或翻譯之文稿、樂譜、樂曲、劇本及漫畫等,讓售與他人 出版 或自行出版或在 ...

  4. 工資的法律定義係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所以「平均薪資」必須以工資的定義才能納入計算,而在會計作業上人事費(薪資)係屬於經常性給與(工資),而定期(例如每季或每月)給與之「工作獎金」,是否屬於 勞工 因工作而獲得,自然為其獎金發與之會計 ...

  5. 查 勞動基準法 第57條之規定, 勞工 工作年資以服務同一事業單位為限,但受同一雇主調動之工作年資,及依第20條規定應由新雇主繼續予以承認之年資,應予以併計。 因各關係企業於法令規定上仍分屬不同之事業單位,事業單位如欲承認勞工於其他事業單位之工作年資,為優於勞動基準法規定之作法,自屬可行;惟雇主如要求勞工於關係企業內調動時,若有符合勞動基準法第14條所列之情事時,勞工得主張不經預告終止 勞動契約 ,並向雇主要求依法發給 資遣費 。 再者,依「 勞工退休金 條例」第8條之規定,勞工於新制施行後方就業或重新受僱者,即應適用該條例之退休制度。

  6. 其根據的是憲法第八十一條,「法官為終身職,非受刑事或 懲戒處分 或禁制產之宣告,不得免職,非依法律,不得停職、轉任或減俸。 」大法官說根據釋字三九二、三九六、五三零、五八五等號解釋意旨,大法官當然是憲法第八十一條的法官,所以不得減俸。 故要求把被砍的薪水加回來。 大法官這號解釋非常有趣,是民意機關和大法官的另一場戰爭。 五年前大法官宣告國民大會第五次修憲違憲時,國民大會為了報復大法官,就把學者轉任之大法官的終身俸廢除。 當時大法官只能摸摸鼻子,誰叫自己大膽介入政治風暴之中,只能乖乖接受、沒有反抗。 五年後,大法官又大膽介入真調會解釋風暴,宣告真調會部分違憲,因而惹怒了立法院,才讓立法院氣得又砍大法官的司法專業加給,消消大法官的氣焰。

  7. 不分男工、女工,雇主延長 勞工 之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一日不得超過12小時,延長工作時間,一個月不得超過46小時。. 如須在國定假日、例假日、特別休假日執行職務支領的加班費,其金額符合前述規定標準範圍以內者,免納所得稅。. 舉例說明,一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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