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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婚友聯誼交友 相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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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本辦法所稱交友服務業,指以在我國境內提供服務媒合雙方認識、交往,並收取報酬為營業目的之企業經營者。. 第 4 條. 交友服務業應訂定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及業務終止後個人資料處理方法(以下簡稱本計畫及處理方法),以落實個人資料檔案之安全 ...

  2. 民法 EN.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未定 連結舊法規內容. 八十八年四月二十一日增訂之第 166-1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會同司法院另定之。.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法律事務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 ...

  3. 法規名稱:. 民法 EN. 第 982 條. 結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結婚之登記。. 民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第 13 條. 未滿七歲之未成年人,無行為能力。. 滿七歲以上之未成年人 ...

  4. 不能證明為婚前婚後財產者,推定為婚後財產;不能證明為夫或妻所有之財產,推定為夫妻共有。 夫或妻婚前財產,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所生之孳息,視為婚後財產。

  5. 不能證明為婚前婚後財產者,推定為婚後財產;不能證明為夫或妻所有之財產,推定為夫妻共有。 夫或妻婚前財產,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所生之孳息,視為婚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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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法條. 法規名稱:. 民法 EN. 第 1049 條. 夫妻兩願離婚者,得自行離婚。. 民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第 12 條. 滿十八歲為成年。.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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