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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案例1:老於111年3月31日死亡時,留有1個18歲的兒子小,因小於繼承事實發生時距屆滿成年還有2個年數,所以小適用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是150萬元。

  2. 欲移轉財產予子女時,究竟於生前以「買賣」或「贈與」之方式移轉,或於死亡後再「繼承」,何者有利?. 所須負擔之相關稅負有何不同?. 將財產移轉予親屬,會涉及之相關稅目,除贈與稅外,有土地增值稅、房屋契稅、有價證券之證券交易稅及印花稅等;若 ...

  3. 其繼承的順序如何規定?. 更新日期:112-04-27. 依照民法的規定,配偶間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除了配偶以外,遺產依下列順序繼承:. 1.直系血親卑親屬(如子女、養子女及代位繼承的孫子女等)。. 2.父母. 3.兄弟姊妹. 4.祖父母. 上面所說第1順序之繼承人,有 ...

  4. 3504 被繼承人遺有父母時,每人得自遺產總額中扣除的金額多少?. 更新日期:113-01-03. 被繼承人死亡時父母親仍健在的,每人可以從遺產總額中扣除138萬元(103年1月1日至112年12月31日為123萬元),但是如果沒有第一順位繼承人,父母親也拋棄繼承權時,則不可 ...

  5. 一、課稅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 二、何時申報?. 向何單位申報?. (一)除不計入贈與總額之財產贈與外,贈與人在1 年內贈與他人之財產總值超過贈與稅免稅額時,應於超過免稅額之贈與行為發生後30 日內辦理贈與稅申報。. (二)贈與人為經常居住中華民國 ...

  6. 3502 被繼承人遺有配偶者,得自遺產總額中扣除的金額多少?. 更新日期:113-01-03. 被繼承人遺有配偶,可以從遺產總額中扣除553萬元(103年1月1日至112年12月31日為493萬元),但配偶拋棄繼承權就不可以扣除。.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

  7. 經常居住我國境內係指下面2種情形之一:. 1.死亡事實發生前2年內,在我國境內有住所,也就是有戶籍登記的人。. 2.在我國境內沒有住所但有居所,而且在死亡事實發生前2年內,在國內居留時間合計超過365天的人,但是接受我國政府聘請從事工作,在我國境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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