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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位中介服務提供者之透明度與必要問責為促進網路環境正向運作之關鍵要素,營業資訊與服務使用條款之揭露係對使用者權益維護之基本保障,藉由發布透明度報告,除了明示數位中介服務提供者之政策運作模式,更要求數位中介服務提供者應於透明度報告納入依法律或其使用者條款所為之處置供公眾查閱,以昭公信。 此外,為完善安全港規範,透過資訊儲存服務提供者建立通知及回應機制,供任何人提出特定資訊為違法內容之通知,並強化通知機制之品質,加速防止違法內容流通;線上平臺服務提供者亦應優先處理認證舉報者針對違法內容提出之通知。 另為保障使用者之權利救濟管道,線上平臺服務提供者應建立內部異議機制,及擇定爭議處理機構。
2022年9月7日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18日早上舉行第3場「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公開說明會」,由於中介法要求平台業者管制違法內容,此次找來PTT、Dcard、巴哈姆特、臉書、LINE等網路平台業者與會,與會業者認為此法有許多技術與實務上無法做到的部分,PTT法務部顧問許哲仁更直言,PTT非營利平台,草案要求大的商業平台應該要負擔特別義務,若PTT也被納管,根本不可能做到,將形同關站。 「巴毛律師」陳宇安也透過粉專點出,此項草案問題非常多。
19 8月111年. NCC暫緩辦理下週 (25日)「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公聽會. 29 6月111年. 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 目前位於 第 頁 共有 1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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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位服務法如何促進中介者發展維護網路安全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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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1月4日 · 數位服務法不再僅將數位平台視為中介者,而是將其視為內容控制者,以及規則和法律之執行者,數位服務法對平台業者課予在特定情形下,應有適度管控內容並評估內容合法性之義務。 數位服務法要求資訊儲存服務提供者,建立 「通知—行動」(notice and action)機制,此機制賦予「任何人」皆得向資訊儲存服務提供者舉報線上違法內容之權利 ,不論其是否為受到著作權侵害等情形之利害關係者,而服務提供者應於收到具備充足論述理由之通知後,即構成知悉有違法內容之存在,應當盡速審核查證,並做出相應決策,始得享有豁免責任。
2022年6月29日 · 本草案奠基於前開理念,在維護數位中介服務提供者提供服務之自由及國民基本權利之前提下,為其建立安全港( safe harbor )機制,鼓勵數位中介服務提供者針對違法內容依其服務使用條款採取合法且必要的自律檢視與因應措施,且 原則上不負主 動監控使用者
2022年8月11日 · 《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規定未來中介平臺業者承擔多項義務,強化平臺的程序透明度及問責,並增加政府對平臺內容的公權力。 文/ 蘇文彬 | 2022-08-11 發表. 今年6月底,NCC公布《數位中介服務法》(後續簡稱中介法)草案,這項草案在設計上相當大程度參考歐盟早先公布的數位服務法(Digital Services Act,DSA)架構,隨後DSA與數位市場法(Digital Market Acts,DMA)在7月獲歐洲議會通過,象徵歐盟加強對大型數位平臺義務及責任,以及對科技業者市場主導力量的監管力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