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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辦理少年前案紀錄及有關資料(以下簡稱少年前案資料)之塗銷、利用、保存、提供、統計及研究等相關事項,應以少年最佳利益為優先考量,依本法及本辦法辦理;本法及本辦法未規定者,視事項之內容及性質,於與少年保護事件、少年刑事案件性質不相違 ...

  2. 身心治療、輔導或教育之實施,由加害人戶籍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之。.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委由下列機構、法人、團體或聘任下列人員(以下併稱執行機構或人員),執行身心治療、輔導或教育:. 一、設有精神科門診或精神科病房之醫院 ...

  3.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四月二十一日修正公布之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一項規定:「曾犯故意殺人、搶劫、 搶奪、強盜、恐嚇取財、擄人勒贖或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至第二百二十九 條妨害性自主之罪,經判決罪刑確定者,不准辦理營業小客車駕駛人執業 登記。 」乃基於營業小客車營運及其駕駛人工作之特性,就駕駛人個人應 具備之主觀條件,對人民職業選擇自由所為之限制,旨在保障乘客之安全 ,確保社會之治安,及增進營業小客車之職業信賴,與首開憲法意旨相符 ,於憲法第二十三條之規定,尚無牴觸。 又營業小客車營運之管理,因各 國國情與治安狀況而有不同。

  4. 法規草案. 經濟部公告:預告「公用天然氣導管承裝業管理辦法」第11條之1、第14條、第15條修正草案 (預告終止日 113-11-26) 意見表達. 113-09-28. 法規草案. 勞動部公告:預告廢止勞動部改制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8年3月1日台88勞動二字第008832號「核定台北市政府 ...

  5. 第 1 條. 為保護個人身心安全、行動自由、生活私密領域及資訊隱私,免於受到跟蹤騷擾行為侵擾,維護個人人格尊嚴,特制定本法。 第 2 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本法所定事項,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就其權責範圍,依跟蹤騷擾防制之需要,主動規劃所需保護、預防及宣導措施,對涉及相關機關之防制業務,並應全力配合。 其權責如下: 一、主管機關:負責防制政策、法規與方案之研究、規劃、訂定及解釋;案件之統計及公布;人員在職教育訓練;其他統籌及督導防制跟蹤騷擾行為等相關事宜。 二、社政主管機關:跟蹤騷擾被害人保護扶助工作、配合推動跟蹤騷擾防制措施及宣導等相關事宜。

  6. 一、使兒童或少年為有對價之性交或猥褻行為。 二、利用兒童或少年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以供人觀覽。 三、拍攝、製造、重製、持有、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販賣或支付對價觀覽兒童或少年之性影像、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圖畫、語音或其他物品。 四、使兒童或少年坐檯陪酒或涉及色情之伴遊、伴唱、伴舞或其他類似行為。 本條例所稱被害人,指遭受性剝削或疑似遭受性剝削之兒童或少年。 第 3 條. 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衛生福利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主管機關應獨立編列預算,並置專職人員辦理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業務。 本條例所定事項,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權責事項如下:

  7. 三、精神耗弱或瘖啞人。. 前項第一款之人,於處罰執行完畢後,得責由其法定代理人或其他相當之人加以管教。. 第一項第三款之人,於處罰執行完畢後,得責由其監護人加以監護;無人監護或不能監護時,得送交療養處所監護或治療。. 第 10 條. 未滿十八歲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