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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水庫名稱
    蓄水百分比(%)
    曾文水庫
    29.83%
    石門水庫
    32.95%
    新山水庫
    96.78%
    翡翠水庫
    68.41%

    資料更新日期 113-05-28 19:00

  2. 庫進水量達到附表二之水庫水位及水庫進水量非颱風或豪雨情況時水庫水位超標高二百二十七公尺或水庫水位及 水庫進水量達到附表三之水庫水位及水庫進水量

  3. 防洪運轉時水庫之放水量應依下列規定在洪峰未過前洩洪總流量超過二千二百五十秒立方公尺時洩洪總 流量之增加率應小於水庫進水流量之最高增加率洩洪總流量應小於 最大進水流量水庫水位超過標高二百三十公尺或水庫水位及水庫 進水量達到附表四之設計洪水情況時即以最大容許放水量放水。 二、洪峰過後,水位低於標高二百三十公尺,洩洪總流量不得大於進水流 量加上附表五之增放水量,且不得大於進水流量之洪峰。

  4. 為治理曾文南化與烏山頭水庫及穩定南部地區供水並緊急辦理相關水 源設施之清淤整建與新建工程及水庫集水區環境保育之相關措施特制定本條例

  5. 法規名稱:. 曾文南化烏山頭水庫治理及穩定南部地區供水特別條例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中央政府辦理本條例各項計畫所需經費以新臺幣五百四十億 ...

  6. 本辦法所稱水庫蓄水範圍以下簡稱蓄水範圍),指水庫滿水位與其迴水所及蓄水域蓄水相關重要設施之土地與蓄水域周邊必要之保護範圍。 前項所稱蓄水域於攔河堰型水庫者,其範圍以堰壩址上游五倍堰壩長度為限。 前項所稱攔河堰型水庫,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之。 第一項蓄水範圍應由管理機關(構)擬定送主管機關會同有關機關(構)勘定後核定公告之。 變更或廢止時亦同。 第 4 條. 蓄水範圍之管理事項如下: 一、堰壩設施及蓄水範圍之巡防檢查與維護。 二、違反水利法第五十四條之一行為事項之舉發。 三、許可案件申請之受理、審核及許可。 四、對違反水利法規定之設施之拆除、清除或拖吊等執行事項。 五、其他有關蓄水範圍管理事務。

  7. 水源之水量不足,依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六款用水標的順序在先,取得水權登記在後而優先用水者,如因優先用水之結果,致登記在先之水權人受有重大損害時,由登記在後之水權人給予適當補償,其補償金額由雙方協議定之;協議不成,由主管機關按損害情形核定補償,責由優先用水人負擔 ...

  8. 依前條實施用水量比例分配或輪流使用水權人應按日記錄取用水量並於次月十五日前將前一月之取用水紀錄送主管機關備查至水源水量充足時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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