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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二項第一款所稱場外沖銷,指期貨商接受期貨交易人委託後,未至期貨交易所從事期貨交易,而直接或間接私自承受或居間與其他期貨交易人為交易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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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term "off-market offsetting" in ...
- 沿革
期貨交易法施行細則 EN 發布日期: 民國 86 年 11 月 11 日 ...
- 友善列印
期貨交易法施行細則 EN 修正日期: 民國 102 年 08 月 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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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所稱期貨交易,指依國內外期貨交易所或其他期貨市場之規則或實務,從事衍生自商品、貨幣、有價證券、利率、指數或其他利益之下列契約或其組合之交易:. 一、期貨契約:指當事人約定,於未來特定期間,依特定價格及數量等交易條件買賣約定標的物 ...
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法規沿革. 第 1 條. 本細則依期貨交易法 (以下簡稱本法) 第一百二十四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法第七十三條第二項所定非必要之交易,由主管機關考量下列因素認定. 之: 一、佣金占期貨交易人權益之比例。 二、當日沖銷之比例。 三、期貨交易人帳戶之款項是否足以支付其期貨交易保證金或權利金。 第 3 條. 本法第七十八條第一項所稱負責人,指下列之人: 一、本國期貨商屬公司形態者,依公司法第八條規定定之;非屬公司形態. 者,依相關法律定之。 二、外國期貨商者,為其在中華民國境內指定之訴訟及非訴訟代理人。 第 4 條. 本法第八十條所稱槓桿交易商,指經營槓桿保證金契約交易之事業。 第 5 條. 本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項第一款所稱其他相關機構,指與期貨交易有關之.
- 民國 102 年 08 月 20 日
- 期貨交易法施行細則 英
- 民國 86 年 11 月 11 日
- 金管證其字第1020031540號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期貨交易法施行細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
第1條. 本細則依期貨交易法(以下簡稱本法)第 一百二十四 條規定訂定之。 第2條. 本法第 七十三 條第二項所定非必要之交易,由主管機關考量下列因素認定之: 一、佣金占期貨交易人權益之比例。 二、當日沖銷之比例。 三、期貨交易人帳戶之款項是否足以支付其期貨交易保證金或權利金。 第3條. 本法第 七十八 條第一項所稱負責人,指下列之人: 一、本國期貨商屬公司形態者,依公司法 第八條 規定定之;非屬公司形態者,依相關法律定之。 二、外國期貨商者,為其在中華民國境內指定之訴訟及非訴訟代理人。 第4條. 本法第 八十 條所稱槓桿交易商,指經營槓桿保證金契約交易之事業。 第5條. 本法第 一百零七 條第一項第一款所稱其他相關機構,指與期貨交易有關之現貨相關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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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期貨局/期貨法規 立法理由: 期貨交易法施行細則 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102.08.20).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