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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按照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簡稱交強險條例》)的規定,「交強險是由保險公司對被保險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第三者不包括本車人員和被保險人的人身傷亡財產損失在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的強制性責任保險屬於

  2.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 (簡稱 交強險 ):所有機動車輛強制購買用於賠償 交通事故 中第三方的損失,不賠償本車及被保險人的損失; 機動車商業保險主險. 機動車損失保險 (簡稱 車損險 ):車輛損失保險是指機動車輛遭受 自然災害 或者 意外事故 等情形,符合 保險合同 規定的,對於造成車輛本身的損失, 保險公司 給予賠償。 對於車輛被 盜 搶 導致的損失,原先有單獨險種負責賠償,2020年9月15日起併入車損險; 第三者責任保險 (簡稱 三責險 或 三者險 ):當機動車輛遭遇意外事故,導致他人的人身或者財產損失,產生的費用由保險公司給予賠償;

    • 機車分類
    • 駕駛執照
    • 機車車牌
    • 機車路權之限制以及爭議
    • 機車路權之開放
    • 大型重型機車限制行駛之路段
    • 車禍
    • 參見

    原先在政府規劃的車輛分級中,將車輛分為甲種車輛(快車)、乙種車輛(慢車)兩種。而甲種、乙種車輛之來源,正式見諸地方法令,始於民國四十一年(1952年)七月八日臺灣省政府頒布「臺灣省警務處、公路局聯合加強執行取締各種車輛超載應行注意事項」,將腳踏車、三輪車、人力車、板車、獸力車等統稱為乙種車輛,而將汽車類別(機動車,或稱運具;包括機器腳踏車)稱之爲甲種車輛,並分為五類:乘人小汽車、乘人大汽車、載貨大汽車、載客或載貨機動三輪車、機器腳踏車。 50年代,為了維護交通安全、改善交通秩序以及管理方便,將拼裝馬達三輪貨車及五十CC以下機器腳踏車,從甲種移出納入乙種車輛類管理,並規定五十CC以下之機器腳踏車一律須經登記檢驗發照,駕駛人應考驗駕照。而原先的乙種車輛管理機關(警察機關)改移轉公路監理機關管理,...

    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61條:
    已領有大型重型機車駕駛執照者,得駕駛普通重型機車、輕型機車。
    已領有普通重型機車駕駛執照者,得駕駛輕型機車。
    已領有重型機車駕駛執照者,得駕駛普通重型機車、輕型機車。
    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欲取得大型重型機車駕照(排氣量逾250cc),需年滿20歲以上、持有普通重型機車駕駛執照滿一年以上,且經過訓練、考驗合格,取得該駕照後始可駕駛排氣量超過250cc機車。
    550cm³以上之大型重型機車亦需懸掛前方牌照,尺寸為長18公分寬8公分,材質鋁箔材質貼紙厚度應具可塑性,依車型不同採橫式或直式固定加掛。
    550cm³以上之大型重型機車新式車牌編碼為前二碼英文後三碼數字,與舊式大客車發生撞號,2015年7月開始改為前三碼英文後四碼數字。
    2013年1月1日新式車牌正式掛牌,各式車牌數字碼各加一碼。
    2017年6月30日,道安規則第11條修正。超過54匹馬力之電動大型重型機車需領紅底白字的車牌。

    法規上,機車行駛「禁行機車」道的處罰,可以追溯到1975年7月11日,由立法院修法通過新增「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5條第1項第13款,此為第一次在法規中明文禁止機車與汽車爭道行駛。同年九月五日、十月二十二日,交通部會同內政部警政署發布修正後的「道路交通安全規則」,將機車行駛車道規則寫入第99條第一項,與機車於路口轉彎規則寫入第99條二項。[來源請求]。 1986年5月13日起,立法院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條,將車輛定義為「可在道路上以原動機(自身動力)行駛之汽車及機器腳踏車或以人力、獸力行駛之車輛」,而在1996年12月31日,為避免執行上之困擾,進一步明定汽車包括機車。因此,就若干監理行政來看,機車確實包含在汽車之內,例如:強制汽車責任險、汽車駕駛執照,惟車種為機車。 慢車,...

    2002年(民國九十一年)7月1日剛重新開放汽缸總排氣量超過150立方公分之普通重型機車、大型重型機車進口、領照時,大型重型機車(汽缸總排氣量超過250立方公分)的行駛路權仍然比照其他機車,不開放行駛高速公路、快速公路、快速道路、塗有禁行機車之快車道,但得比照汽車停放於路邊汽車停車格。 2007年(民國九十六年)1月12日立法院通過《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92條修正條文,1月29日時任中華民國總統陳水扁公布,施行日期由中華民國行政院以命令定自11月1日起,汽缸總排氣量550立方公分以上之大型重型機車,原則應比照小型汽車適用其行駛規定,而此次修法的立法理由就表示: 2007年11月1日起,排氣量550立方公分以上之大型重型機車取消兩段式左轉之規定規範,而開放路權之範圍有:(2012年7月1日...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92條第6項之規定,大型重型機車原則比照小型汽車適用其行駛及處罰規定。故大型重型機車原則可行駛原禁行機車之路段,惟因各地方政府管理,部分道路並未開放大型重型機車行駛,以下表列所述:

    2017年內政部警政署交通組統計報告,警察機關受處理道路交通事故共29萬6826件、死傷人數計39萬5715人,平均每天發生813件、死傷1084人。肇事(含受害者與加害者)車種以機車最多,自用小客車居次。而肇事率(每萬輛機動車輛交通事故觀察)則為大客車最高,其次為營業小客車。 若以肇事率作為全盤的數據分析也並不完全合理,因樣本數量差距過於巨大。例如2017年時運輸學會所公布的檢核結果,7月-9月國3甲並無發生大型重型機車死亡與事故。台64線大型重型機車發生5件事故、5人受傷,小型車發生15件事故、17人受傷。在使用全球只有中華民國交通部利用的每百萬延車公里作預計的話,事故件數上會估算出大型重型機車約為小型車的11.6倍。

  3. [1] 事故原因 [ 編輯] 人為因素: 未遵守 交通規則 、 交通號誌 等(例如闖 紅燈 、闖 平交道 ),或不服從現場交管人員的指揮 [2] 超速 、 超載 、不當 超車 、與周圍車輛或 行人 未保持安全距離. 酒後駕駛 (酒駕)、 藥後駕駛 、吸食 毒品 後駕駛(毒駕) 魯莽駕駛(例如在 高速公路 上倒車)、危險駕駛(如蛇行駕駛、無故緊急 煞車 等) 無 照 駕駛. 帶有各種 疾病 下駕駛. 逼車、挑釁其他車輛. 新手上路、錯誤的駕駛操作(如錯把 油門 當成 剎車 等)

  4. 車輛自燃損失:保險車輛由於自身原因起火燃燒造成保險車輛的損失。 車身刮痕:無明顯碰撞痕跡的車身刮痕損失。 保險公司認定不予理賠的事故損失:超過保險公司賠償範圍或保險公司不足額理賠的部分,須由客戶全額承擔。 美國、歐洲 [編輯]

  5. 背景 [編輯] 設有禁行機車標線的翠華路 臺灣機車管制始見1975年,由時任臺灣省政府主席 謝東閔提出此措施。 1978年時任臺北市市長 李登輝,針對忠孝西路、忠孝東路、中山北路、中山南路至士林、羅斯福路至新店路段,改為汽車專用,為禁行機車政策性之首例。

  6. 目次. 序言. 人壽保險. 臺灣正體. 工具. 人壽保險 ,簡稱 壽險 ,是 人身保險 的一種。 和所有 保險 業務一樣, 被保險人 將 風險 轉嫁給保險人,接受保險人的 條款 並支付 保險費 。 與其他保險不同的是,人壽保險轉嫁的是被保險人的生存或者死亡的風險。 在 中世紀 ,各種 行會 盛行, 德國 的「扶助金庫」, 英國 的「友愛社」, 荷蘭 和 法國 的「年金制度」等以集資的形式開始了人壽保險業。 英國 蘇格蘭長老會 教士 羅伯特.華勒斯(Robert Wallace)與亞歷山大.韋伯斯特(Alexander Webster)在1744年建立的「蘇格蘭教會牧師遺孀基金會社」(演變成今日 蘇格蘭遺孀基金 )等保險組織,使人壽保險企業化。 人壽保險的運作 [ 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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