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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檔案法 (英語: Public Records Act )一般通過當地 立法 管理 政府 所產生的非 機密 文件 ,確保檔案得到妥善管理和保护,當中過程包括:建立,封存,公開。. 檔案法亦有助傳媒於採訪、調查和研究工作時順利展開其工作 [1] 。. 同時有助市民了解政府運作。.

  2. 2014年1月22日掛牌改制. 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 (簡稱 檔案管理局 、 管局 )是 中華民國政府 檔案 之 最高主管機關 ,隸屬 國家發展委員會 ,局本部位於 新北市 新莊區 的 行政院新莊聯合辦公大樓 。. 主要掌理檔案法規之研修、 檔案管理 政策的研擬 ...

  3. 檔案法(英語: Public Records Act )一般通過當地立法管理政府所產生的非機密 文件,確保檔案得到妥善管理和保護,當中過程包括:建立,封存,公開。

  4. 檔案法 (英語: Public Records Act )一般通過當地 立法 管理 政府 所產生的非 機密 文件 ,確保檔案得到妥善管理和保护,當中過程包括:建立,封存,公開。. 檔案法亦有助傳媒於採訪、調查和研究工作時順利展開其工作 [1] 。. 同時有助市民了解政府運作。.

  5. 檔案管理 是指获取、保管、整理、描述和检索檔案等一系列與 檔案 有關的活動 [1] [2] ,檔案管理的目的是健全機關檔案的保管制度,促進檔案開放與運用,發揮檔案功能。 档案管理主要以行政機關產生之文書經歸檔後之管理及應用作業為範圍。 歷史 [ 编辑] 明朝 以前檔案與文書不加區分,稱典、冊、策、簡牘、文書、簿書、案卷、文案、案牘。 清 康熙 十九年(1680年) 起居注 中首見「檔案」一辭, 康熙批閱秋審眾犯冊, 問:「馬哈剌之父與叔皆沒於陣,本人亦有功牌,其罪如何。 」大學士奏曰:「部中無檔案,故控告時部議不准。 檔案管理機構 [ 编辑] 中國歷代(商朝—清朝) [ 编辑] 商 周 甲骨文 —王室的文書紀錄. 西周 重要檔案存於宗廟(已有副本觀念)—老子柱下史.

  6. 戰後檔案: 為歷年臺灣省政府等級之機關內屆滿保存年限擬進行銷毀之檔案,臺灣省文獻委員會會先採集、過濾後再保存。 日本統治時期檔案: 主要為「臺灣總督府公文類纂」、「臺灣總督府專賣局公文類纂」、「臺灣拓殖株式會社文書」三大部分的檔案,其中,專賣局公文類纂分別於1956年及1993年7月自臺灣省菸酒公賣局接管;臺灣拓殖株式會社文書適於1959年10月自臺灣省政府秘書處接館;臺灣總督府公文類纂是1895年至1945年間臺灣總督府官房文書課負責整理保管之檔案。 這些日本時代的檔案不僅數量龐大,甚至系列完整,為世界上唯一之原件孤本,能重現日本在臺統治的過程與各項政策的考量背景,研究價值極高。 [5] 重要成果 [ 編輯]

  7. 辦理屆保存年限檔案銷毀,包括制定銷毀計畫、編製檔案銷毀目錄、檔案銷毀目錄送核及執行檔案銷毀等相關事項。 依據「嘉義市政府資料卷宗申請閱覽抄錄複製注意事項」受理民眾申請閱覽本府資料、卷宗,滿足民眾知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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