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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015年6月15日 · 進而於103年11月18日提起本件裁決申請。 (摘自勞動部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會103年度勞裁字第43號裁決) 牽涉不當勞動行為類型. 違反誠信協商(團體協約法§6I) 裁決結果. 確認相對人(即資方)於團體協約協商期間,片面 (1)調整申請人會員之學術研究費; (2)將申請人會員之不定期勞動契約改為定期勞動契約; (3)將勞動條件 (行政人員約定要項第九、十一、十二、十三點)列入申請人會員聘約等行為,構成違反團體協約法第6條第1項之不當勞動行為。 申請人其餘請求駁回。 爭點. 一、資方拒絕申請人工會上級工會會務幹部擔任團體協約之團體協商代表,是否構成拒絕誠信協商之不當勞動行為?

  2. 2015年6月15日 · 勞動視野編輯室的話】 為保護勞工暨工會行使集體勞動權,勞資爭議處理法修正增設不當勞動行為裁決機制,施行以來已逾三年,勞動部裁決委員會累積相當多裁決案例,從中闡釋許多不當勞動行為之法理和原則。 為此,本作室將以系列專文方式,選錄經典之不當勞動行為裁決案例,分為「簡介」與「評析」部分做討論。 其中「簡介」部分,將整理其案例「事實」、「牽涉類型」、「爭點」、「裁決理由要旨」,並另以「工人視野」為專文評析,使各位勞工、工會朋友們得充份掌握不當勞動行為之意義與內涵,善用裁決機制來保障權利。 本期為第三期,將選錄「103年度勞裁字第43號裁決決定」為簡介與評析: (1) 拒絕上級工會幹部當協商代表,違反誠信協商嗎? -103年度勞裁字第43號裁決決定簡介.

  3. 1月22日,南京東路上,華航台北分公司前舉行的「憐荒尾牙餐會」。( 照片來源:苦勞網王顥中 ) 1/22 華航員工至台北分公司舉辦憐荒尾牙,抗議今年營收高達 1497 億、油價降低超過 50 %,年終獎金卻只有 2 萬。 而今天竟然傳出參加抗議員工被 華航清 算,強制停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