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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指揮中心指出防疫補償的對象分為五類包括居家隔離者居家檢疫者集中隔離者集中檢疫者以及為照顧生活不能自理的受隔離或檢疫者而請假或無法從事工作的家屬但該期間支領薪資或依其他法令規定性質相同之補助者不得重複申請若未遵守防疫相關規定就不能申請防疫補償另外有關照顧生活不能自理者是指照顧失能等級第2級至第8級者的失能者持有診斷證明書之失智者國小學童或未滿12歲的兒童就讀國高中或五專前3年級的身心障礙者接受社區照顧或個人助理服務的身心障礙者所聘外籍看護工經醫師確診罹患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或其他因素不能提供服務等情形

  2. 2022年8月24日 · 按照 衛福部防疫補償規定 , 中央政府的防疫旅館補助金每日會補償TWD1,000而部分地方政府還會有另外的防疫補助詳情請參考下方段落但如果你在隔離期間有支領薪資則無法申請補助以下為申請防疫旅館補助的6大條件: 「國人」或「持居留證者」 領有隔離或檢疫通知書. 隔離或檢疫完成後才可以提出申請. 隔離或檢疫期間無違規. 隔離或檢疫期間無支領薪水或報酬. 2020年3月17日起, 非必要前往第三級警告國家或地區取消防疫補償金. (必要出國如:因公出差、出國奔喪、親屬病危或罹患重大傷病需進行手術有出國探視之緊急需求、有出國就醫必要)

  3. 首頁. 最新消息. 焦點新聞. 自即日起受理受隔離 (檢疫)者申請防疫補償. 資料來源: 社會救助及社工司. 建檔日期: 109-03-23. 更新時間: 109-03-23. 衛福部今 (23日)發布防疫補償申辦網址申請書表格式應備文件及受理窗口並自即日起開放受隔離或檢疫者的防疫補償申請民眾可採線上郵寄或臨櫃等方式向受隔離或檢疫結束時之所在地直轄市縣市政府申請。 衛福部表示,防疫補償辦法已於109年3月10日發布。 受隔離或檢疫者,經衛生主管機關認定受隔離或檢疫者未違反隔離或檢疫相關規定,亦即沒有違反隔離或檢疫通知書所載明應遵行事項,且未支領薪資或其他性質相同之補助者,可於隔離或檢疫期滿之次日起,申領防疫補償每日1,000元。

  4. 防疫補償範圍: 經各級衛生主管機關認定應接受居家隔離、居家檢疫、集中隔離或集中檢疫者。 (簡稱受隔離或檢疫者)。 但未遵守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所實施防疫之措施者,不適用之。 為照顧生活不能自理之受隔離或檢疫者,而請假或無法從事工作之家屬。 (簡稱照顧者) 自109年6月17日起,「國人」或「持居留證者」得請領防疫補償。 「無居留證」之非本國籍人士、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不得」請領防疫補償。 有關「領有居留證明文件」係指非本國籍人士、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於入境後申請取得居留證, 且 其居留期間和檢疫期間重疊者 ,得視為「領有居留證明文件」者。 「生活不能自理」是指以下7種情形: (1)依長期照顧服務法第八條規定接受長期照顧需要等級評估,其失能等級為第二級至第八級者。

  5. 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今 (1)日表示因應國內居家檢疫與隔離人數遽增為完善民眾使用防疫旅館的需求降低社區感染風險交通部觀光局提出安心防疫旅館專案已訂定防疫旅館相關獎補助辦法同時指揮中心經諮詢專家及與相關部會研商後訂定「『COVID-19 (武漢肺炎)』因應指引防疫旅館設置及管理」 (如附件),以供各界參考。 指揮中心指出,為鼓勵各縣市合法旅宿業者加入「安心防疫旅宿」行列,觀光局今 (109)年4月1日至 6月30日,獎助各縣市提供居家檢疫者入住之合法防疫旅宿,每房每日新台幣1,000元。 合法旅宿業者經所轄縣市政府核可後,即能成為安心防疫旅宿,並應遵守觀光局、縣市政府及衛生福利部相關規範。

  6. 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今 (1)日表示因應國內居家檢疫與隔離人數遽增為完善民眾使用防疫旅館的需求降低社區感染風險交通部觀光局提出安心防疫旅館專案已訂定防疫旅館相關獎補助辦法同時指揮中心經諮詢專家及與相關部會研商後訂定「『COVID-19 (武漢肺炎)』因應指引防疫旅館設置及管理」 (如附件),以供各界參考。 指揮中心指出,為鼓勵各縣市合法旅宿業者加入「安心防疫旅宿」行列,觀光局今 (109)年4月1日至 6月30日,獎助各縣市提供居家檢疫者入住之合法防疫旅宿,每房每日新台幣1,000元。 合法旅宿業者經所轄縣市政府核可後,即能成為安心防疫旅宿,並應遵守觀光局、縣市政府及衛生福利部相關規範。

  7. 因應COVID-19疫情已擴大至全球大流行,「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 下稱指揮中心)陸續提升旅遊疫情建議等級及擴大地區範圍,並提高入境者之管理強度。 自本(109) 年3 月19日起,所有入境者需居家檢疫14 天,自3 月21日起提升全球旅遊疫情建議至「第三級:警告」。 為因應居家檢疫者或隔離者之人數遽增,可能發生居家檢疫者或隔離者因在台無固定居所,或因獨居無法自理生活,或因不適合與家人同住等,有進住防疫宿接受居家檢疫或居家隔離之需求,為顧及接受居家檢疫者或居家隔離者之權益及國內之防疫安全,爰於109 年3 月30 日訂定本指引,後續依實際運作情形適時修訂。 貳、防疫宿申請及管理原則. 一、 申請防疫宿之業者應為合法旅宿業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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