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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015年12月11日 · 雇主違反上開規定,未在勞工到職當天辦理投保手續,依同條例第72條第1項之規定,按自僱用之起,至參加保險之前一日或勞工離職止應負擔之保險費金額,處四倍罰鍰。

  2. 2014年2月21日 · 勞工遇到雇主另立公司脫產,並拖欠薪資時,應如何利用各項法律途逕來保障自身權利? 本工作室於近日接獲會員遇有這類勞資爭議,就此提出「向法院聲請假扣押」、法院聲請核發支付命令」以及「工資墊償基金」的建議,分別說明如下。 蔡晴羽律師(勞動視野工作室「工人法律諮詢義務團隊」) 勞動之友會員提問:「您好,想請問公司經營不善,想資遣所有員工剩老闆自己一個,老闆想再開一家新公司看有誰還要過去,但資遣員工最後只能領到欠薪條無法實際領到錢,請問員工拿這欠薪條該如何追討回相關的薪水,有相關法條可以扣押原公司設備資產或是請求老闆負責人給錢嗎,謝謝。 您好: 關於您詢問的問題,本工作室提供諮詢意見如下: 第一、首先,如果雇主即所任職公司有脫產之虞,勞工依法可向法院聲請假扣押裁定。

  3. 2014年10月14日 · 任職 10 年以上者,每 1 年加給 1 ,加至 30 為止。 假日工資 雇主於例假、國定假日、特別休假,未照給工資 案例中雯雯雖有假日,但雇主表示放假日就不計薪,即屬違法。 這種違法,可處雇主新臺幣 2 萬元以上,30 萬元以下罰鍰 79I、39

  4. 2015年6月16日 · 新修正增訂勞基法第30條第8項規定,於正常工作時間,雇主得視勞工照顧家庭成員需要,允許勞工於不變更每日正常工作時數下,在一小時範圍內,彈性調整工作開始及終止之時間。 舉例而言,如勞工為配合接送小孩上下學需要,請求雇主調整原訂上午7點上班時間,彈性延後至上午8點上班,並延後1小時下班,雇主不得拒絕;或是原訂下午6點下班,以彈性提早1小時上班方式以利提前至下午5點下班。 這樣的條文修正,固然有助於勞工安排家庭生活,然而,可惜的是並未設有任何對應罰則規定,日後必須仰賴主管機關大力宣導,並期待雇主能遵守此條文意旨。 全站熱搜. 創作者介紹. LaborVision. 勞動視野工作室. LaborVision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 (6) 人氣 () E-mail轉寄. 全站分類: 職場甘苦.

  5. 2013年10月19日 · 依〈勞基法〉第84-1條的規定,經勞委會核定公告適用勞基法第84-1條的勞工,可以由勞雇雙方另行書面約定工作時間,但必須在約定後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後才生效。 應注意的是,目前勞委會就不同工作者訂有工作時間審核參考指引,例如適用勞基法第84-1的保全員,依「保全業之保全人員工作時間審核參考指引」,目前「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10小時;連同延長工作時間,1日不得超過12小時」,所以雇主和適用勞基法第84-1的勞工另外書面約定工作時間後送核備時,地方勞工局、處也要參考相關的工作指引後才進行核備,亦即至少以該公告的工作時間審核參考指引為最低標準,例如: -保全員與雇主約定「每天工作12小時」,那正常工時依保全業之保全人員工作時間審核參考指引」應為10小時,另外的2小時則為加班時數。

  6. 2014年9月11日 · 勞動基準法(下簡稱勞基法)第 19 條規定,勞動契約終止時(無論是自願或非自願離職),勞工如請求發給服務證明書,雇主或其代理人不得拒絕。 一般而言,此即所謂離職證明書。 勞動契約經勞工合法終止後,勞工固得請求公司發給服務證明書,惟該條只規定雇主有發給服務證明書之義務,但沒有限於何種情形之離職,也就不是不論何種原因離職,雇主均有發給義務,其目的係為便利勞工謀求新職,以證明其工作經驗。

  7. 2016年4月4日 · 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 10 小時;連同延長工作時間, 1 不得超過 12 小時。 2 出勤之間隔至少應有 11 小時。 保全業之一般保全人員每月正常工時上限為 240 小時,每 月延長工時上限為 48 小時,每月總工時上限為 288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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