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搜尋結果

  1. 2015年1月25日 · 勞動視野工作室工人法律義務諮詢團隊 勞工提問:去年 9 月 1 日-10 月 30 日和 12 月 1 日-1 月 31 日時,我分別跟公司簽了兩份契約,公司最近說因為「工作配置有所異動」,想要在今年 2 月 20 日再與我簽一份約。 但是公司一直說我只是約聘員工,不讓我轉正 職,請問公司可以一直和我簽定期契約 ...

  2. 2014年7月10日 · 答:勞動基準法(以下簡稱勞基法)第84條之1明文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之工作者,方才能以書面約定排除《勞基法》有關第30 條、第32 條、第36 條、第37 條、第49 條的規定(是否為適用責任制,請參考勞動視野工作室常見「責任制」勞動權益問題(1)),若勞工從事的工作並未經勞動部公告為責任制之工作,就算老闆要求勞工簽署「自願適用責任制」之同意書,而且勞工也簽署了,仍不符合適用勞基法第84條之1的要件,該勞工非為責任制員工,不得以書面排除《勞基法》加班、工時時數、休假等有關工時的一般規範,換言之,若不在勞動部分公告適用責任制的範圍之內,不論勞資如何約定都沒有效力,此時,勞工仍得依《勞基法》一般規定,向老闆請求加班費。

  3. 2014年8月14日 · 勞基法是針對勞資雙方直接的僱用關係所設計的規範,勞動派遣這種透過第三方的名義來間接僱用的關係,剛好提供一個讓雇主逃避的機會,所以立法的目的應該是在防堵這一個缺口。 要彈性化又要僱用安定的「矛盾立法」已被預告失敗. 然而,勞動部的草案卻以勞動市場彈性化為前提,將勞動市場的「彈性」和「安全」混同在一起,對於勞動派遣的適用對象採原則自由化之負面表列,勢必使派遣勞工遽增,結果和立法目的之一的僱用安定形成一種「矛盾立法」的局面。 勞動部模仿日本法所提出之充滿矛盾的派遣法草案一旦通過,會有什麼影響?

  4. 2015年8月5日 · 勞動部網頁資料指出勞動派遣指派遣公司與要派公司締結契約由派遣公司供應要派單位所需人力以提供勞務。 派遣公司與派遣勞工具有勞雇關係,必須負起勞動基準法上的雇主責任。 要派公司對於派遣勞工,僅在勞務提供的內容上有指揮監督權,兩者間不具有勞動契約關係,例如A人力銀行供應人力至B科技公司廠區,受B指揮監督從事生產製造工作(請參:http://www.mol.gov.tw/topic/3072/) 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420號民事判決指出:「勞動派遣,係指派遣事業單位指派所僱用之勞工至要派單位,接受該要派單位指揮監督管理,提供勞務之行為。 派遣事業單位與派遣勞工間應為不定期勞動契約。 (三)我們的看法:派遣勞動雖非法所禁止,但仍注意有無應認定為「直接僱用」之情形:

  5. 2014年2月21日 · 勞工遇到雇主另立公司脫產,並拖欠薪資時,應如何利用各項法律途逕來保障自身權利?. 本工作室於近日接獲會員遇有這類勞資爭議,就此提出「向法院聲請假扣押」、法院聲請核發支付命令」以及「工資墊償基金」的建議,分別說明如下。. 蔡晴羽 ...

  6. 2016年2月15日 · Feb 15 Mon 2016 23:10. 【勞動視野論壇】離職的自由可以交易嗎?. —評最低服務條款之明文化. 張鑫隆 勞動視野工作室顧問、東華大學財經法律研究所助理教授. 離職的自由可以放棄嗎?. 勞工離職的自由是勞動保護最重要的前提,因為勞動如果不自由就如同奴隷般 ...

  7. 2014年9月11日 · 離職證明書,一般是指於勞工離職時,由前雇主所核發,以書面證明勞工離職事由、離職前受雇主僱用期間、工作種類、在該事業單位之職位、工資之情形,因此也可以稱作服務證明書。 離職證明書最常使用的法律用途為,其一、於請領勞工保險「失業給付」時,以提出「離職證明書」佐證勞工為「非自願離職」(非自願離職例如為:關廠、遷廠、歇業、解散;勞動基準法第11條各款、第14條第1項各款、第11條但書、第20條)。 其二、則是佐證「非自願離職」以作為向雇主請求依法給付資遣費之證據。 勞工保險局也於網頁上公布了離職證明書之範本,勞工得下載使用,參考網址:http://www.bli.gov.tw/sub.aspx?a=w4ermWXoBwg%3D) Q2:雇主有沒有發給離職證明書之義務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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