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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一、補助依據: 臺南市政府輔導宗教團體興辦公益慈善及社會教化事業補助作業要點。 二、補助對象資格條件: (本市登記立案之寺廟宗教業務財團法人宗教性社會團體等宗教團體。 (配合中央政府或本府獎勵興辦公益慈善及社會教化事業政策之其他宗教團體。 三、補助項目及範圍: (一)一般性補助: 1.辦理宗教團體一般性神明聖誕宗教文化或研習活動核予補助最高新臺幣三萬元。 2.辦理宗教團體神明聖誕暨禮儀祭典、宗教民俗文化、傳統民俗技藝(藝陣)、民俗薪傳活動或研習活動,核予補助最高新臺幣八萬元。 3.促進宗教團體發展之觀摩、聯誼活動,核予補助最高新臺幣十萬元。 4.三科(朝、年)或五科(朝、年)建醮活動,核予補助最高新臺幣十萬元。 5.十科(朝、年)以上建醮活動,核予補助最高新臺幣十五萬元。

  2. 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鼓勵宗教團體興辦公益慈善及社會教化相關活動發揮宗教改善社會風氣安定人心之功能特訂定本要點本要點補助對象為本府或中央依法登記有案滿一年以上之宗教團體本要點主管機關為本府執行機關為本府民政局申請補助之活動性質及適用範圍為慈善及社會教化等公益性之宗教相關節慶法會等活動並應結合本市發展低碳綠色城市及性別平等政策宣導。 補助範圍及標準如下: (一)一般性補助. 1.宗教性慶典、科儀研習或外語導覽人員培訓活動,補助金額以新臺幣二萬元為原則,最高補助金額為新臺幣十萬元。 2.各類傳統民俗活動或配合地方重大宗教性民俗活動,最高補助金額為新臺幣二十萬元。 3.辦理創新優質宗教民俗文化或具重大文化價值之活動,最高補助金額為新臺幣三十萬元。

  3. 2024年2月21日 · 1.公益慈善依本要點第3點第1項公益慈善事業包括社會救助兒童福利青少年福利婦女福利老人福利身心障礙福利社區設施等獎勵標準依本要點第5點第1項辦理。. 2.社會教化依本要點第3點第2項社會教化事業包括充實民眾自我教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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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新北市政府獎勵宗教團體興辦公益慈善及社會教化事業作業要點. 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獎勵宗教團體捐助辦理公益慈善及社會教化事業或積極配合本府施政方針以發揮宗教功能啟發社會正義增進社會福祉特訂定本要點本要點所稱宗教團體為新北市以下簡稱本市轄內登記有案寺廟財團法人教堂及宗教基金會等。 三、宗教團體依本要點獎勵之事業,以自行或參與興辦之事業為主,其種類如下: [公益慈善事業]

  6. 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獎勵宗教團體捐助辦理公益慈善及社會教化事業,或積極配合本府施政方針,以發揮宗教功能,啟發社會正義,增進社會福祉,特訂定本要點本要點所稱宗教團體為新北市(以下簡稱本市)轄內登記有案寺廟、 財團法人教堂(會)及宗教基金會等。 三、宗教團體依本要點獎勵之事業,以自行或參與興辦之事業為主,其種類如下: (一)公益慈善事業: . 社會救助:生活扶助、急難救助、災害救助、醫療補助、醫療巡迴服務及其他濟世救人事項。 兒童福利:托兒所、育幼院、兒童緊急庇護所及其他兒童福利機構。 青少年福利:青少年服務及教養機構之設置、文康休閒育樂設施、獎助學金及職業訓練等。 婦女福利:婦女福利服務及職業訓練。

  7. 一、內政部 ( 以下簡稱本部) 為獎勵宗教團體運用其資源興辦或贊助公益慈善及社會教化事業,以發揮宗教功能,增進社會福祉,特訂定本要點本要點所稱宗教團體為依法設立或登記有案之寺廟教會 ( 堂) 或團體。 本要點所稱之公益慈善及社會教化事業如下: ()公益慈善事業: 兒童福利:設置托兒所、育幼院、兒童收容教養、兒童康樂中心等兒童福利機構及推動兒童保護工作等事項。 少年福利:設置少年輔導、服務、收容教養及育樂等福利機構、推動保護工作、獎助學金、職業訓練等事項。 婦女福利:推動婦女福利服務、職業訓練、親職教育、婦女保護及安置、婦女成長教育等事項。 老人福利:設置老人安養及育樂服務機構及其他老人福利等事項。

  8. 修正臺南市政府輔導宗教團體興辦公益慈善及社會教化事業補助作業要點」,名稱並修正為臺南市政府補助宗教團體興辦公益慈善及社會教化事業作業要點」,並自即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