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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工安意外賠償 相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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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當遭遇職業傷害,勞保可提供哪些相關給付類型及計算標準如下: 職業災害傷病給付補償一、醫療給付. 至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或診所診療,免繳交健保規定之部分負擔醫療費用,另享有職業傷病住院膳食費30日內之補助,被保險人因職災所產生之保險醫療費用由勞保局支付。 職業災害傷病給付補償二、住院期間照護補助. 自住院治療至出院止,為職業災害認定之傷病,得請領職業傷病給付補助,按日發給1200元的照護補助。 若是入住具有加護或隔離性質之病房,則該期間不在職災補償補助範圍。 職業災害傷病給付補償三、傷病給付. 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不能工作,導致未能取得原有薪資、正在治療者,自第4日起將發給傷病給付。

  2. 2020年7月1日 · 前陣子京華城發生工安意外6月20日當天京華城進行拆除工程時因樓板坍塌駕駛小山貓的工人被活埋工程公司被以違反 建築法第84條 及 第89條 規定勒令停工而這起職災事件也被暴露出建築營造業這一行的工作危險性其實過往有許多重大工安事故最後都因為企業需要大筆支出賠償勞工但付不出賠償金影響到經營只好歇業倒閉甚至有公司因此脫產潛逃。 目錄. 迷思一:員工發生職業災害,雇主沒有過失就不用賠償? 迷思二:公司如果未滿五人就不用幫員工加勞保,或者雇主請員工直接到職業工會加勞保,這樣可以省下許多保費支出? 迷思三:我僱用的員工已領了老年給付或是打工族,應該不會在公司工作太久,不需要幫他加保職災保險吧? 迷思四:員工發生職災傷勢嚴重,雇主可以請員工自行離職,否則不曉得他何時才能復工?

  3. (一) 步驟一:拍照、錄影保全證據. 發生工安意外時建議以拍照或錄影方式就現場相關環境進行記錄以避免工地因後續施工發生變動而難以釐清工安意外責任歸屬紀錄重點則會因個案而有所不同常見的紀錄重點包含現場是否有相關安全設備及個人防護具現場標示是否明確光線是否充足通道有無阻塞工程告示牌等與。 (二) 步驟二:確認工安原因及責任歸屬. 確認工安原因及責任歸屬的方式,應依照相關法令或工程技術規範進行探討,例如:職業安全衛生法、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勞工作業環境監測實施辦法、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建築法、營造業法等。 簡單來說,相關法令或工程技術規範會規範各工地人員的具體注意事項,並視個案情形判斷是因爲誰的疏忽,而導致工安意外的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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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新聞 財產保險. 雇主、員工疏失致職災 責任險按比例理賠. 文/戴筠 | 2015.05.13 (新聞) 工安意外頻傳繼先前高雄楠梓區貨車吊掛挖土機翻覆壓死駕駛大巨蛋灌漿工人墜落受傷左營也發生工人墜樓死亡意外而這起事故由於承包商未依法架設安全防護網工人也未繫安全帶在勞雇雙方皆有責任的前提下雇主責任險如何理賠險業者分析,雇主責任保險主要補勞保不足部分,一般工地營建商在投保營造綜合保險時可選擇加保雇主責任險,保額依業主需求而定,有些政府工務單位或公共工程則會規定承包商投保一定金額才能開工,保額也依各行政單位而有不同。

    • 重點議題
    • 「職業傷害」的定義與認定標準
    • 通勤職業災害,雇主也負有補償責任?
    • 職業災害的「損害賠償」,雇主有自證無罪的責任
    • 天有不測風雲!避不了補償(無過失),也要迴避賠償(有過失)

    由於勞基法並未明文職業災害的定義,故想了解職業災害之定義,可從其他法規中查詢,例如《職業安全衛生法》: 1.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條第5款 1. 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第6條 上開細則第6條之內容,即認定職業災害時採時常會被提起的「遂行性」及「起因性」,只要災害發生當下滿足這兩的要件,即屬於職業災害: 1. 遂行性:災害係勞工基於勞動契約,在雇主監督指揮下從事勞動過程中發生 2. 起因性:災害與勞工所擔任之業務間存在相當因果關係 1. 最高法院 107 年度台上字第 1056 號民事判決 職業災害的認定標準,並不問雇主於災害中有否故意、過失、災害是否因勞工故意或過失產生,抑或是災害是否為第三人所為所導致,所以《勞基法》第59條係職業災害的「補償」而非「賠償」,兩者只差一個字但內涵相差甚鉅喔...

    通勤時並非在雇主指揮、監督之下,車禍的發生也與職務並沒有直接相關連,何以被視為職業災害?而課予雇主補償責任呢? 其實,此部分在實務中也經常衍生爭執。 究竟通勤職業災害,是否屬於《勞基法》上之職業災害?雇主有無補償責任?在實務見解中,確有部分法官是持否定見解,如下: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0 年度勞簡字第 108 號民事判決 承審法官認為,通勤職業災害得「視為」職業災害,而得以依勞保條例申請各類給付,但這是因為傷病審查準則係依勞工保險條例所制訂,但《勞基法》或《職安法》並無相關規範,因此自然不可援引《勞基法》第59條,要求雇主負擔補償責任。 此類見解雖然於很久以前亦有上級法院肯認,但近年來幾乎無一例外,對於職業災害幾乎皆採擴張解釋,而未予認同,如以下判決: 1. 最高法院 90 年度台上...

    雇主依《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九條規定所負之補償責任,係法定補償責任,並不因此排除雇主依民法規定應負之侵權行為賠償責任,因此雇主若未履行職業安全管理之義務,即屬於應作為而不作為,而得認定在災害中存有故意或過失,屬於違反保護他人之法而需負擔損害賠償責任(《民法》184條第1項參照)。 為何發生職業災害,係雇主違反保護他人之法?這當然是因為法律有明文規定,雇主有防免職業災害的義務,如以下法規範: 1. 《民法》第483條之1: 1. 《勞動基準法》第8條: 1.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3項: 以上法規,皆可解釋為「保護他人(勞工)之法」,故雇主本於法律規定,本就負擔有職災防免義務,若雇主置自身義務不顧、怠於履行自身義務,進而導致勞工受損,自當屬於「違反保護他人之法」。 而損害賠償之依據為《民法》...

    職業災害的發生,當非勞資雙方所樂見,但只要發生職業災害雇主就必須負擔補償責任,因此雇主請務必要替勞工投保保險,蓋《勞基法》第59條第1項但書即已明文: 然而無論如何,這都是一筆額外、龐大的支出,倘若雇主未善盡自身義務,而在災害中存有故意或過失,那麼需要討論的就不是單單補償而已,而需要討論賠償了,而其中更有「勞動力減損」這一個極度複雜的問題需要考量。 因此,雇主還是請務必要履行防治義務,近其可能地避免可能導致工傷意外的發生因子產生,畢竟發生職業災害花錢事小,若勞工不幸罹難,那除了自己的經營事業受損外,更是直接使得一個家庭破碎,不可不慎。 縱使我們不能避免憾事發生,但至少能善盡一切手段、方式,使得災害發生的可能性降至最低。 了解更多 職業災害 >>>> 職災的「死亡補償」,算已故勞工的「遺產」嗎...

  6. 2015年6月17日 · 原事業單位違反本法或有關安全衛生規定致承攬人所僱勞工發生職業災害時與承攬人負連帶賠償責任。 再承攬者亦同。 立法事由考量實務上承攬人勞工發生職業災害常面臨雇主無足夠資力賠償造成職業災害勞工. 面臨求償無門之困境爰依民法有關侵權損害行為之求償精神增列第二項有關原事. 業單位侵權時之職業災害連帶賠償責任。 Q:根據以上法令業主應如何防範可能性連帶賠償責任或應如何作才可充抵原事業單位需賠償的龐大金額? 1.叫承攬商(無論施工金額大小人數多寡)進廠前先出示. 「團體保險」or「雇主意外責任險」or「雇主補償責任保險」 2.原事業單位自行保「雇主意外責任險」or「雇主補償責任保險」or其他險. 瀏覽人數:4562. 加入我們的FB粉絲專頁「中小企業法律新訊粉絲團」,取得最新即時的法律知識!

  7. 勞動基準法雇主應負擔之補償義務如下: 醫療補償:勞工受傷或罹患職業病,雇主應該補償其必需的醫療費用。 工資補償:勞工在醫療期間,如果無法工作,雇主應按照其原領工資的數額予以補償;不過,如果醫療期間屆滿二年仍未痊癒,經指定醫院診斷,審定勞工喪失原有工作能力,可是又不符合「勞工保險條例」的失能給付標準,雇主得一次給付40個月的平均工資後,免除此項工資補償責任。 失能補償:罹災勞工經過治療終止後,經指定之醫院診斷,審定其遺存障害者,雇主應按照勞工平均工資及其失能程度,一次給與失能補償。 死亡補償: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或罹患職業病而死亡時,雇主應給予5個月平均工資的喪葬費,除此之外,雇主還必須給予其遺屬40個月平均工資的死亡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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