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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設備進網許可證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信息化部對擬進網的電信終端設備、無線電通信設備和涉及網間互聯的設備發出的許可證,代表該設備准予進入公用電信網使用及可在中國大陸市場銷售。

  2.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許可證制度 ,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在 中華人民共和國 (不包括 港澳 地區和 台灣 )境內為確保具備較高危險係數企業的生產安全,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所實行的一種 許可證 制度,依據規範 ...

  3.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第七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建築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

  4. 特種設備(英語:Special Equipment),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險性較大專業性設備,包括: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含氣瓶)、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遊樂設施和廠區內的機動車輛(例如:叉車、挖掘機)等。

  5. 申請設置專用電信者,經主管機關(NCC)核准後,由監理機關(NCC)發給架設許可證。 申請專用無線電信者,應於取得架設許可證後六個月內架設完成。其未能於期限內架設完成者,得於期限屆滿前一個月敘明理由申請延展;延展期間為六個月,並以一次為限。

  6. 強制授權根據《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定》而來,一般必須先向專利權所有者申請、取得「自願授權」;失敗後,才可使用「強制授權」。 但這種強制授權只限於少數情況使用,是為保護專利權所有者的利益。

  7. 《 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口管制法 》是 中華人民共和國 為促進和保障 出口管制 工作而制訂的一部法律。 該法於2020年10月17日由 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第二十二次會議通過,自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 [2] 。 背景 [ 編輯] 自1990年代以來,中華人民共和國先後制定了6部關於出口管制的行政法規,包括《監控化學品管理條例》、《核出口管制條例》、《軍品出口管理條例》、《核兩用品及相關技術出口管制條例》、《飛彈及相關物項和技術出口管制條例》、《生物兩用品及相關設備和技術出口管制條例》等。 由於缺乏統一立法,因此難以統籌出口管制的執法實踐。 在當今時代背景下,出口管制成為維護 國家安全 和利益的重要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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