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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017年5月11日 · 利息計算方式為自滯納期屆滿之次日起至自動繳納或法院執行繳納之日止就應納稅款滯報金怠報金及滯納金按該年1 月1 日郵政儲匯局1年期定存利率按日計息

  2. 2023年7月27日 · 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的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及連帶責任為早日釐清所得遺產範圍避免日後舉證困難繼承人也不用擔心日後出現不同的債權人進行追索以及可能負擔損害賠償責任繼承人可至法院清算遺產法院清算」.....

  3. 2023年8月31日 · 這裡的計算式是按照債權比例來計算應償還的金額。 因為父親欠某A500萬和某B300萬合計共欠800萬,但是留遺產600萬。 因此按兩位債權人的債權比例來償還的話,應要還某A375萬,某B225萬元(請參考上面計算式)。

  4. 2022年10月6日 · 只是這裡的一部履行利益的認定究竟是用1200萬元來計算或僅是1200萬的利息或可依國稅局同業利潤標準表去計算所生的淨利潤來認定都會產生非常不同的認定結果這邊法院實務暫時也沒有一致的見解故實際上仍須看個案判斷

  5. 2022年2月25日 · 我國繼承制度採取「當然繼承」與「概括繼承」原則,也就是繼承人不需要為任何表示或踐行任何定方式,即可當然繼承被繼承人財產上概括的一切權利義務 (參見民法第1148條第1項)。 值得注意的是,我國民法於民國98年修法改採「概括繼承/限定責任」,亦即以「限定繼承」為原則,也就是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參見民法第1148條第2項)。 一般人常以為既然法律採用限定繼承原則,那麼即使繼承到的債務大於遺產,最多只需要以遺產清償,自己原來名下的財產絕對不會受到影響。 這樣的認知其實是在一定條件下才正確,也就是繼承人須依法進行遺產清算程序,才能享有限定繼承的好處。 否則,繼承人自己的財產還是有可能會遭到被繼承人的債權人追償。

  6. 2023年6月2日 · 針對她的指控判決書指出嘉義市第三信用合作社反駁強制執行的490萬8226元按合約載定年息9%計算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加10%逾期6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加20%計付違約金

  7. 2014年8月7日 · 科技. 達志. 2014-08-07 09:29. +A -A. 加入收藏. 台灣訴訟採三級三審部分案件雖可在二審定讞但拖個一年半載已屬常態上訴到最高法院光分案就能等上大半年萬一陷入發回更審的輪迴夢魘更可能花上好幾年雖然最高法院近年來要解決積案問題而將發回更審比例降低但是訴訟案件從起訴到判決確定仍須2至3年時間但也有些官司纏訟10幾年仍沒等到判決確定在人事全非下引來遲來的正義不是正義抨擊。 同樣具有「判決確定」效力的仲裁、調解,處理時間卻能大幅縮短,也讓部分民事訴訟當事人寧可選擇仲裁、調解,也不願走上漫長的訴訟之路。 仲裁:程序不公開 商業機密不外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