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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經防火管理人訓練合格者,專業機構應自防火管理人訓練結束次日起十五日內,檢具下列資料,向訓練場地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合格證書字號,經審查符合規定,始得製作並發給合格證書:

  2. 防火管理人或共同防火管理人(以下簡稱防火管理人)應經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登錄之專業機構施予訓練,領有防火管理人訓練合格證書(以下簡稱合格證書),始得充任。 第三條. 主管機關施予防火管理人訓練,分為初訓及複訓,經初訓領有合格證書者,取得防火管理人資格。 前項取得防火管理人資格者,應自初訓結束之日起,每三年至少接受複訓一次。 第四條. 前條第一項初訓訓練時數不得少於十二小時,其訓練項目如下:一、消防知識及火災預防。 二、消防安全設備及防火避難設施。 三、員工教育及自衛消防編組訓練。 四、消防防護計畫。 五、測驗。 未參與前項第五款測驗或缺課時數達二小時以上者,應予退訓。 第五條. 第三條第一項複訓訓練時數不得少於六小時,其訓練項目如下:一、防火管理對策。 二、自衛消防編組實施要領。

  3. 防火管理. 訓練教材及題庫. 消防防護計畫案例. 本署核准防火管理人訓練專業機構一覽表. 防火管理人訓練師資名冊. 自衛消防編組應變能力驗證教育訓練教材. 長照機構防火管理訓練教材. 本署核准自衛消防編組應變能力指導機構一覽表. 保安監督與保安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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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防火管理人訓練與專業機構登錄及管理辦法. 條 文 說 明 第一條 本辦法依消防法 以下簡稱本 法 第十三條第八項及第九項規定訂 定之。 本辦法之授權依據。 第二條 防火管理人或共同防火管理人 以下簡稱防火管理人 應經主管機 關或中央主管機關登錄之專業機構施 予訓練,領有防火管理人訓練合格證 書 以下簡稱合格證書 ,始得充 任。

  6. 透過教育訓練,積極培養各類場所防火管理人才,推動防火管理各項業務,取得「防火管理人證書」,以達到「自己財產,自己保護」之目標。 (內政部消防署核准辦理)

  7. 防火管理人訓練與專業機構登錄及管理辦法為內政部依據消防法第13條第8項及第9項規定授權訂定,使主管機關辦理防火管理人訓練、中央主管機關受理申請專業機構登錄、取得登錄之專業機構辦理訓練事項及對其監督管理能有所依循,爰訂定「防火管理人訓練與

  8. 內政部消防署認可專業訓練機構一覽表. 相關連結. 消防署核准防火管理人訓練專業機構一覽表. 點閱數:0. 資料更新:109-09-28 10:19. 資料檢視:109-09-28 10:19. 資料維護:臺北市政府消防局. 回上一頁. clo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