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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納稅義務人的子女或兄弟姊妹在年度中成年 [民國94年出生者]或者已成年而在年度中畢業,可以選擇獨立申報或由納稅義務人申報為扶養親屬。 如果選擇由納稅義務人申報為扶養親屬,當年度仍然可以按全年的免稅額扣除;但是受扶養親屬如果有所得,也應該合併申報。 (財政部50年8月8日台財稅發第5368號令) 更多相關資訊. 1211 列報扶養直系尊親屬(如父母、岳父母、祖父母、繼父母等),應符合哪些要件? 113-04-23. 1209 綜合所得稅申報長期照顧特別扣除之規定如何? 113-04-11. 1216 列報無謀生能力之扶養親屬,應檢附何種證明文件? 113-04-09. 1215 列報扶養其他親屬或家屬,應符合哪些要件? 113-04-09.

  2. 已成年的兄弟姊妹,而因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申報時應檢附在校就學證明或身心障礙證明影本或醫師診斷證明以備審核。 至於「在校就學」是以具有正式學籍的才可以適用,在學證明文件可以用當年度的繳費收據、或學生證影本、或畢業證書影本、或是在學證明書等作為憑證。 (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1款第3目) (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21條) 更多相關資訊. 1211 列報扶養直系尊親屬(如父母、岳父母、祖父母、繼父母等),應符合哪些要件? 113-04-23. 1209 綜合所得稅申報長期照顧特別扣除之規定如何? 113-04-11. 1217 受扶養者年度中成年或已成年而在年度中畢業,應如何申報綜合所得稅? 113-04-09.

  3. 父母於子女婚嫁時,父母各自贈與該子女價值在100萬元以下之財物,可不計入贈與總額課稅。. 也就是說子女結婚時,父母各自贈與該子女之財物,如不超過100萬元,均可免予課徵贈與稅。. 而這部分的贈與,不會計入該贈與行為當年度的贈與總額內,所以贈與人 ...

  4. 納稅義務人的子女未成年 [民國95年 (含該年)以後出生者],或已成年而因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可以列報扶養親屬免稅額。 已成年子女因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受納稅義務人扶養的話,申報時應檢附在校就學的證明或身心障礙證明影本或醫師診斷證明以備審核。 至於「在校就學」是以具有正式學籍的才可以適用,在學證明文件可以用當年度的繳費收據、或學生證影本、或畢業證書影本、或是在學證明書等作為憑證。 如果是在國外留學具有正式學籍、或就讀軍事學校或就讀符合規定之大陸地區學校也可以申報扶養。 (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1款第2目) (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21條) (財政部101年5月14日台財稅字第10100080670號令) 更多相關資訊.

  5. 善用免稅額將財產贈與給子女. 更新日期:112-04-10. 贈與稅免稅額是每1位贈與人每1年244萬元為限,也就是每1位贈與人自每年1月1日到12月31日止,不論贈與給多少人,累計贈與金額合計不超過244萬元,即可免徵贈與稅。. 如果您身為父或母,可每年運用244萬元的 ...

  6. 納稅義務人的其他親屬或家屬(如伯、姪、孫、甥、舅等),合於民法第1114條第4款(家長家屬相互間)及第1123條第3項(雖非親屬而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者,視為家屬)規定,未成年 [民國95年 (含該年)以後出生者]或已成年而因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確係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納稅義務人可以列報該扶養親屬免稅額。 申報時應檢附下列有關的證明文件,供稽徵機關查核: 1.納稅義務人與其他親屬或家屬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 且同一戶籍者:戶口名簿影本或身分證影本或其他適當證明文件。 2.納稅義務人與其他親屬或家屬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惟非同一戶籍者:受扶養者或其監護人註明確受納稅義務人扶養之切結書或其他適當證明文件。

  7. 申報之配偶或扶養親屬為無國民身分證之華僑或外國人時,應該依據向內政部移民署申請核發的外僑居留證上面的「統一證號」欄項10位數,填寫在申報書的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欄;如果沒有領取外僑居留證、居留證件非為10碼之編號或外僑居留證無統一證號欄項,應請其速洽內政部移民署暨其各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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