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市民大道認養 相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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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5月14日 · 台中市公有路燈約20萬盞,民眾愛心認養一盞一年只要1,000元,可在燈柱載明認養者姓名並獲頒感謝狀,憑認養收據可抵免所得稅,企業大宗認養還可列營業費用抵稅,即日起在「台中市政府服務e櫃檯」開放線上申請,歡迎踴躍認養「年度光明燈」,照亮你我回家的路! 建設局長陳大田表示,市府自102年實施「臺中市公有路燈管理及認養辦法」,鼓勵各界認養路燈,一次最長可認養3年,申請人可自行指定認養「地點」及「盞數」,並載明認養者姓名,若不指定地點則由建設局或各區公所代為指定。
臺中市政府服務e櫃檯 :搜尋「臺中市公有路燈認養」或直接點擊 線上申請鏈結. 傳真: (04)2380-0749. 郵寄地點: 路燈養護科辦公室 (408009臺中市南屯區文心南五路一段331號2樓路燈養護科) 臺中市養護工程處 (427215臺中市潭子區豐興路一段512號5樓) 臺中市政府建設局 (407201臺中市西屯區臺灣大道三段99號5樓) 臺中市各區公所. 電話 : (04)2228-9111#34100. 審查同意後將公文通知申請人繳納認養費用,請持市庫繳款書至各地臺灣銀行或其他市庫代辦機構,詳 「臺中市市庫代理銀行及代辦機構一覽表」 ("https://www.finance.taichung.gov.tw/407932/post ")。 檔案下載(或附件)
2023年3月14日 · 建 設 局: 407610 臺中市西屯區臺灣大道3段99號 新建工程處:407610臺中市西屯區臺灣大道3段99號 養護工程處:427215臺中市潭子區豐興路一段512號5樓 ※養工處駐外單位地址及科室如下,需洽詢業務請先來電確認所在位置,以免耽誤您寶貴的時間
認養者於認養期間為加強市容景觀而需增改設施者,得提出具體計畫,報 經本府核准後設置,其費用由認養者全額支出。前項增改設施涉及結構改變時,應檢附安全鑑定報告。依第一項增改之設施其所有權屬於本府,認養終止後,認養者不得要求任 何補償。
加強民間認養 市府擬定公設空地認養辦法. 發佈單位: 新聞室 發佈類別: 建設類 發佈內容: 台中市政府建設局將就公園、綠地、行道樹、天橋、地下道、街道及市有空地之認養,合併擬定「台中市公共設施及公有空地認養辦法」。 過去市府分別訂有「公園、綠地、行道樹認養辦法」、「天橋、地下道認養辦法」,創造城鄉新風貌計畫推動後,計劃再將街道及公有空地納入認養,因此合併予以辦理,辦法中所稱公共設施包括公園、綠地、行道樹、地下道及街道、公有空地為已經取得土地而尚未開發之公共設施用地。
台中市政府為結合民間組織力量,擴大運用社會資源,共同參與市政建設美化市容並提升市民生活空間品質,頃訂定「人行地下道及陸橋綠美化民間認養維護管理要點」,主辦單位工務局養護課並簽請市長核示於十二月一日起公告實施 。 上一要點中規定,台中市各級學校、民間企業及社團、熱心地方公益及善心人士均為受理認養之對象,認養期限以兩年為一期。 認養範圍: 人行陸橋:包括結構本體(含兩側階梯)及基地週邊直徑十公尺內之公共設施 人行地下道:包括結構本體(含出入口階梯)、出入口綠帶區及相關排水設施。 認養維護管理職責,作如左九點規定: ─申請者應檢附認養計畫書(含綠美化及廣告物設施)及圖說,向市府辦理登記,經審核通過後簽訂委託契約辦理。 ─認養基地內不得施設妨礙通行或危及結構之構造。
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法規內容-臺中市市區道路委由民間認養要點 (改制前) ::: 法規內容. 友善列印. 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條號查詢. 法規沿革. 一 臺中市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結合民間組織力量,擴大運用社會資. 源,共同參與市政建設,以提昇市民生活品質空間,特訂定本要點。 二 受理認養對象: (一) 公私企業及社團。 (二) 地方熱心公益人士。 三 認養期限以二年為一期。 四 認養人維護管理職責條件: (一) 向本府辦理登記,並簽訂委託認養契約書 (契約書條款如附件一) 。 (二) 認養基地上不可施設路障或設置構造物。 (三) 認養人於認養期限內對基地負有完全清潔、維護、修繕、管理及保. 全基地美觀、堪用、完整之責,並負擔所需費用,如發現被破壞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