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地區人民及香港澳門居民強制出境處理辦法 相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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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有兩岸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或港澳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移民署得於逕行強制出境前,限令其於十日內出境。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移民署得逕為強制出境: 一、未經許可入境。 二、在臺灣地區無一定之住所或居所。 三、有事實認有逃逸或不願自行出境之虞。 四、在臺灣地區外涉嫌犯罪或有犯罪習慣。
第七條 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強制出境案件,應於強制出境處分作成前,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機會,並作成紀錄,由當事人確認無誤後簽名或捺印。 移民署並應參酌其意見,即時審認,認有理由者,不執行強制出境;無理由者,應以其理解之語文製作強制出境處分書,載明下列事項: 一、受強制出境處分人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號碼及臺灣地區住、居所。 二、事實。
內政部移民署於強制香港或澳門居民出境前,應給予陳述意見之機會;強制已取得居留或定居許可之香港或澳門居民出境前,並應召開審查會。但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經審查會審查,逕行強制出境:
法規資訊 (體驗新版植根法律網) 法規名稱:. 大陸地區人民及香港澳門居民強制出境處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4日. 所有條文. 第一條. 本辦法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以下簡稱兩岸條例)第十八. 條第四項及香港澳門關係條例(以下簡稱 ...
2017年2月23日 · 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有兩岸條例第十八條第─項或港澳條例第十四條第─項各款情形之─者,移民署得於逕行強制出境前,限令其於十日內出境。 有下列情形之─者,移民署得逕為強制出境: ─、未經許可入境。 二、在臺灣地區無─定之住所或居所。 三、有事實認有逃逸或不願自行出境之虞。 四、在臺灣地區外涉嫌犯罪或有犯罪習慣。 五、有危害國家利益、公共安全、公共秩序或從事恐怖活動之虞。 逾期停留或居留之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於查獲或發現前,主動表示自願出境者,經查無違反其他法令、法律限制或禁止出境等情事者, 移民署得准予其於─定期限內辦妥出境手續後限令十日內自行出境。 第 7 條.
另考量對已取得居留或定居許可之香港或 澳門居民撤銷、廢止其居留或定居許可,執行強制出境處分時,應有 更嚴格之程序保障,爰於同項定明強制原已取得居留或定居許可之香 港或澳門居民出境前,應召開審查會,及得不經審查會審查之情形; 其中
第一項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得由其本人及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之親屬共立切結書,並檢具公立醫院診斷證明書,向入出國及移民署申請暫緩強制出境,於其原因消失後,由入出國及移民署執行強制出境: 一、 懷胎五個月以上或生產、流產後二個月未滿。 二、 罹患疾病而強制其出境有生命危險之虞。 第一項之大陸地區人民,經入出國及移民署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十八條第二項規定召開審查會者,於該會決議前,暫緩強制出境,並依該會決議辦理。 第五條 執行前條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強制出境,應製作強制出境處分書,載明下列事項: 一、 受強制出境者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號碼及臺灣地區住、居所。 二、 事實。 三、 強制出境之依據及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