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ahoo奇摩 網頁搜尋

搜尋結果

  1. 現任理事長昱奇盼集結眾運彩經銷商之力,將運彩商會作為教育部體育署、台灣運彩股份有限公司等相關單位的良性溝通窗口,一起為了共同的訴求目標而努力,讓運彩產業再次升級。. 自97年我國發行運動彩券以來,原運動彩券盈餘10%是撥入公益彩券基金 ...

  2. 一、商業登記簽約 經過審查、測驗及遴選合格者,應在規定期間提出合適的銷售處所,經本公司或受委託機構勘驗核可後,造冊函報主管機關核發同意函後,於規定時間以獨資型態向經銷處所所在直轄市、縣市政府營業登記主管機關辦理商業登記(該登記證之營業項目應包含運動彩券經銷業 ...

  3. 運彩公會理事長昱奇表示,2024第三屆開始,每買100塊的運動彩券,就12塊錢投入到運動發展基金裡面,將大幅度幫助改善運動環境及提高運動風氣。 網路線上通路商機無限,台灣運彩進入第三屆的這十年,台灣運彩預估能達到挹注國家運動發展基金超過538億元。也因此,經銷商舉辦活動各憑 ...

  4. 一、預購銷售額度月銷售額標準 經銷商銷售彩券應以預購銷售額度方式辦理。前述預購額度方式應於合約中明訂之。 經銷商之月銷售額標準,依本公司或受委託機構公告為新臺幣六十萬元。惟若依本要點第八點第二項,經營運動相關之餐飲及娛樂等產業,且經本公司或受委託機構核准者,其月 ...

  5. 一、經銷商之代理人及僱員. 經銷商負責人應親自在場銷售,但有正當理由不能在場者,得申請最多二人為其代理人。 代理人僅得代理經銷商之部份彩券業務行為,例如銷售、兌獎及彩券相關查核報表簽認。 若依性質應由經銷商本人為之者,不得代理。 依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第十條第二項規定,經銷商僱用四人以上者,應至少進用具有工作能力之身心障礙者、原住民或低收入戶一人。 僱員經本公司或受委託機構核准後,發給識別證,其變更時亦同。 經銷商之僱用行為,除應遵守本管理要點外,並須符合就業服務法及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 二、銷售相關規定. 依運動彩券管理辦法第十二條,經銷商銷售運動彩券應以經銷證載明之商業所在地地址為限。 但本公司報主管機關核准,於賽事舉辦場所銷售者,不在此限。

  6. 所有透過本公司投注設施進行之投注,視為在中華民國境內投注,相關權利義務依中華民國法律規定。. 縱前項規定,會員於中華民國境外投注前,須自行負責查明及遵守所有適用的法律及規定,並須自行承擔在中華民國境外使用本公司投注設施所造成的後果 ...

  7. 經銷商資訊. 第二屆運動彩券經銷商遴選已在民國102年7月結束,運動彩券經銷商簽約年限至民國112年12月31日為止,且已抽出備取經銷商,目前暫無缺額。. 未來如缺額須辦理遴選的必要,將予以公告。. 以下為第二屆運動彩券經銷商遴選及管理要點,供有意 ...

  1. 其他人也搜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