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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014年4月20日 · 第一年終獎金是不是工資勞基法第2條第3款規定工資是謂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依此一規定我國法院不少判決認為如果不是經常性的給付就不屬於工資就年終獎金而言因勞基法施行細則第10條第2款又規定年終獎金屬於非經常性獎金所以有不少看法認為年終獎金因不具有經常性而不屬於工資。 不過,年終獎金是否因為被勞基法施行細則第10條排除就絕對不屬於工資? 關於此點,首應注意勞基法施行細則是勞動部(前勞委會)的行政命令,其規定內容不得違背母法(勞基法)。 換言之,只要是依勞基法第2條「工資:謂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而判定是工資,就不能因為是施行細則所列的「年終獎金」等名目而否定其是工資。

  2. 2014年10月14日 · 雇主未給足以下列方式計算特別休假天數: 任職 1 年以上 3 年未滿,七日。 任職 3 年以上 5 年未滿,十日。 任職 5 年以上 10 年未滿,十四日。 任職 10 年以上者,每 1 年加給 1 日,加至 30 日為止。 假日工資 雇主於例假、國定假日、特別休假,未照給工資

  3. 2015年1月25日 · 勞基法施行細則第6條「本法第九條第一項所稱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性工作,依左列規定認定之:一、臨時性工作:係指無法預期之非繼續性工作,其工作期間在六個月以內者。 二、短期性工作:係指可預期於六個月內完成之非繼續性工作。 三、季節性工作:係指受季節性原料、材料來源或市場銷售影響之非繼續性工作,其工作期間在九個月以內者。 四、特定性工作:係指可在特定期間完成之非繼續性工作。 其工作期間超過一年者,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4. 2013年8月16日 · Q2 :平日的加班費怎麼計算? Q3 :雇主可以訂立規範要求勞工只能補休、不能請領加班費嗎? Q4 :如果我的薪水高於基本工資,還可以請求加班費嗎? Q5 :雇主可以用基本工資來計算我的加班費嗎

  5. 首先需注意的是,勞工原則上僅在正常工時內有工作義務,若雇主欲請求勞工在正常工時之外延長工作時間(亦即「加班」),應經過個別勞工之同意,而勞工也只有在同意之後,才負有加班的義務。 因此,如果勞動契約中僅有載明未來都「願配合事業單位加班」之條款,但此條款對於「可能的加班時間(含日期與加班時間的長短)、地點、工作內容等」均沒有記載,則形同勞工在簽訂勞動契約時根本不知道自己同意了什麼,並不符契約雙方議訂之原則,應認為此一條款是無效,也就是根本不得拘束勞工。

  6. 2015年6月16日 · 新修正增訂勞基法第30條第8項規定,於正常工作時間,雇主得視勞工照顧家庭成員需要,允許勞工於不變更每日正常工作時數下,在一小時範圍內,彈性調整工作開始及終止之時間。 舉例而言,如勞工為配合接送小孩上下學需要,請求雇主調整原訂上午7點上班時間,彈性延後至上午8點上班,並延後1小時下班,雇主不得拒絕;或是原訂下午6點下班,以彈性提早1小時上班方式以利提前至下午5點下班。 這樣的條文修正,固然有助於勞工安排家庭生活,然而,可惜的是並未設有任何對應罰則規定,日後必須仰賴主管機關大力宣導,並期待雇主能遵守此條文意旨。 全站熱搜. 創作者介紹. LaborVision. 勞動視野工作室. LaborVision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 (6) 人氣 () E-mail轉寄. 全站分類: 職場甘苦.

  7. 2013年12月17日 · 及自 8 月 9 日起迄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2) 請求資方給付 2013 年 8 月 1 日起迄僱傭契約終止日即 2013 年 8 月 13 日之薪資預計新台幣一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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