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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建築物昇降設備設置 相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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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築物昇降設備及機械停車設備,非經竣工檢查合格取得使用許可證,不 得使用。 前項設備之管理人,應定期委託領有中央主管建築機關核發登記證之專業 廠商負責維護保養,並定期向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或由直轄市 、縣(市)主管建築機關委託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指定之檢查機構或團體 申請安全檢查。
      www.laws.taipei.gov.tw/Law/LawSearch/LawRelateLaw?lawId=A040040100005900-2023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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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建築物昇降設備以下簡稱昇降設備):指設置於建築物之昇降機自動樓梯或其他類似之昇降設備管理人指建築物之所有權人或使用人或經授權管理之人專業廠商指領有中央主管建築機關核發登記證從事昇降設備安裝或維護保養並具有專業技術人員之廠商專業技術人員指領有中央主管建築機關核發登記證並受聘於專業廠商擔任昇降設備安裝或維護保養之人員。 五、檢查機構:指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指定,得接受當地主管建築機關委託執行昇降設備安全檢查業務之機構或團體。 六、檢查員:指領有中央主管建築機關核發檢查員證,並受聘於檢查機構從事昇降設備安全檢查之人員。 第 3 條. 昇降設備安裝完成後,非經竣工檢查合格取得使用許可證,不得使用。

  3. 建築物昇降設備以下簡稱昇降設備) :指設置於建築物之昇降機自動樓梯或其他類似之昇降設備管理人指建築物之所有權人或使用人或經授權管理之人專業廠商指領有中央主管建築機關核發登記證從事昇降設備安裝或維護保養並具有專業技術人員之廠商專業技術人員指領有中央主管建築機關核發登記證並受聘於專業廠商擔任昇降設備安裝或維護保養之人員。 五、檢查機構:指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指定,得接受當地主管建築機關委託執行昇降設備安全檢查業務之機構或團體。 六、檢查員:指領有中央主管建築機關核發檢查員證,並受聘於檢查機構從事昇降設備安全檢查之人員。 第三條 昇降設備安裝完成後,非經竣工檢查合格取得使用許可證,不得使用。

  4. 法規公告. 「建築物昇降設備設置及檢查管理辦法. 建築管理組. 最後更新日期:2023-09-26. 內政部95.3.6台內營字第0950800053號令訂定發布,並自95年7月1日生效. 內政部98.6.26台內營字第0980804555號令修正B-1B-2B-3B-4B-5B-6B-7B-11B-18B-20B-23 ...

  5. 法規內文. 第 一 條 本辦法依建築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七十七條之四第九項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本辦法用辭定義如下建築物昇降設備以下簡稱昇降設備):指設置於建築物之昇降機自動樓梯或其他類似之昇降設備管理人指建築物之所有權人或使用人或經授權管理之人專業廠商指領有中央主管建築機關核發登記證從事昇降設備安裝或維護保養並具有專業技術人員之廠商。 四、專業技術人員:指領有中央主管建築機關核發登記證,並受聘於專業廠商,擔任昇降設備安裝或維護保養之人員。 五、檢查機構:指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指定,得接受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委託執行昇降設備安全檢查業務之機構或團體。 六、檢查員:指領有中央主管建築機關核發檢查員證,並受聘於檢查機構從事昇降設備安全檢查之人員。

  6. 第一條. 本辦法依建築法 (以下簡稱本法) 第七十七條之四第九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建築物昇降設備 (以下簡稱昇降設備) :指設置於建築物之昇降機自動樓梯或其他類似之昇降設備管理人:指建築物之所有權人或使用人或經授權管理之人專業廠商:指領有中央主管建築機關核發登記證,從事昇降設備安裝或維護保養並具有專業技術人員之廠商。 四、專業技術人員:指領有中央主管建築機關核發登記證,並受聘於專業廠商,擔任昇降設備安裝或維護保養之人員。 五、檢查機構:指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指定,得接受當地主管建築機關委託執行昇降設備安全檢查業務之機構或團體。 六、檢查員:指領有中央主管建築機關核發檢查員證,並受聘於檢查機構從事昇降設備安全檢查之人員。 第三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