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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微型電動二輪車自111年11月30日起應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標準:傷害醫療最高20萬元 / 失能最高200萬元 / 死亡200萬元。 辦理公路監理機關相關手續,請記得攜帶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保險證,且有效期間需超過30日以上。

  2. 1.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簡介及權利義務說明請 點選此處 下載。 2.所查詢之有效電子式保險證以107年6月1日 (含)以後簽發或補發者為限。 3.查詢結果如有疑義請逕洽 各保險公司。 4.如為新車投保查無資料,請洽保險公司並提供車牌號碼。 5.查詢結果依「保險到期日期」新舊排序。 〔Notes〕. 1. The description of CALI, rights and obligations between the insured and non-life insurance companies, please click here to download.

  3.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網站. 相關統計資訊. 強制險及補償金申請須知. 1. 110年6月24日金管保產字第1100452006C號公告. 2.須檢具相關文件. 3. 申請補償金專區. 瀏覽人次: 262509 更新日期: 2022-06-17.

  4.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證有關被保險汽車之記載事項,與該汽車行車執照之記載不一致時,應以公路監理機關所發行車執照或其登載之車籍資料為準。 第 3 條

  5.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以下簡稱本保險)係規範汽機車所有人必須強制投保,故為使保險費之計算更臻完備,本保險實施之初,由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委託關貿網路股份有限公司負責維運本保險資料庫系統,以提供本保險保險費計算因子供保險公司查詢

  6. 微型電動二輪車自111年11月30日起應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標準:傷害醫療最高20萬元 / 失能最高200萬元 / 死亡200萬元。 辦理公路監理機關相關手續,請記得攜帶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保險證,且有效期間需超過30日以上。

  7. 主旨:公告「汽車之範圍及應訂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契約之汽車種類」 依據: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五條第三項 公告事項: 一、汽車之範圍,包括下列: (一)公路法第二條第十款規定之汽車。

  8.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資訊作業中心 *與保險監理機關及產險業者協同改進各項查詢作業。 *維護查詢中心電腦設備及應用系統,產製保費與理賠紀錄,供業者及政府相關單位查詢使

  9.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係為補償汽車交通事故受害人基本損失之重要制度之一,各國為合理保障交通受害人之 權益,每以法律強制汽車所有人或駕駛人應投保汽車責任保險。

  10. 使用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有效電子式保險證查詢網站(https://ecard.cali.org.tw/PPCP_QRY),確認您的愛車是否已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或投保有效期間,透過手機或電腦查詢就能得知保險屆滿日期,增加便利性的同時,更不用擔心紙本強制汽車責任險證遺失補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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