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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服務時間申請護照簽證及文件證明櫃檯受理時間為週一至週五 上午0830下午1700週六週日及國定假日不上班) (中午不休息另申辦護照櫃檯每週三延長辦公時間至20:00止惟倘遇天災或停電等不可預期情況本局得視狀況調整或暫停受理

  2. 護照申請換發之情形如下: (1) 必須申請換發: 護照污損不堪使用. 、持照人之相貌變更與護照照片不符護照資料頁紀載事項變更持照人取得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護照製作有瑕疵護照內植晶片無法讀取。 (2) 可以申請換發護照所餘效期不足1年或所持護照非屬現行最新式樣者。 2. 辦理方式:可由本人親自到場或委任代理人代為申請換照。 3. 委任代辦申請案,申請人 (或法定代理人)須先填妥「委任書 ( A式 、 D式 或 E式 )」,代理人以下列為限: (1) 親屬 (含已辦理同性婚姻登記者)。 (2) 現屬同一機關、學校、公司、經政府立案團體之人員或交通部觀光局核准之綜合或甲種旅行社。 (3) 如非上述委任代辦情形者,代理人須出具經公證之申請人委任書。 4.

  3. 1. 線上申請請至外交部領事事務局 (以下簡稱領務局) 個人申辦護照網路填表及預約系統完成預約後領務局會將於系統填妥之簡式護照資料表 (國內申請護照專用)」電子檔併預約成功通知信寄至申請人之電子郵件信箱即完成網路預約申辦護照服務。 2. 臨櫃報到取號依預約日期及時段攜帶應備證件至預約申辦地點之公共事務機 (KIOSK),依該事務機指示,列印「簡式護照資料表」並取得遞件號碼牌。 或自行在家列印「簡式護照資料表」者,於該事務機 (KIOSK)取得遞件號碼牌後,即可臨櫃辦理。 3. 臨櫃送件繳費:依預約櫃臺上方螢幕顯示之報到號碼依序送件,送件完成後,前往繳費櫃臺繳費。 作業天數. 受理後核發護照的工作天數(自繳費的次半日起算):一般件為10個工作天;遺失補發為11個工作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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