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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二)直轄市政府教育局、縣(市)聯絡處、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值勤原則 :由單位(學校)依特殊環境需求,在兼顧安全前提下,自行訂定 甲類或乙類值勤,惟須完成校園安全事件處理作業流程(機制),

  2. (一) 本部軍訓處、中部辦公室第六科、直轄市政府教育局軍訓室,實施 甲類值勤。 (二) 各縣 (市) 聯絡處,實施乙類值勤。

  3.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教育行政機關及學校執行校園安全人員值勤規定. 公發布日:民國 90 年 06 月 11 日. 修正日期:民國 108 年 03 月 29 日. 發文字號:臺教學(五)字第1080034803B號 令. 法規體系: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 圖表附件:附件1080329.odt. 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執行本部主管各級學校及所屬機構災害防 救要點第三點之任務,特訂定本規定。 二、本規定所稱執行校園安全人員,指軍訓人員、學務創新人員等維護校 園及學生安全之人員。 理中心作業規定督導。 (二)本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督導各直轄市政府教育局、縣(市)聯絡處及高級中等學校執行 校園安全人員值勤及指導�.

  4. 2024年10月9日 ·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教育人才庫媒合平臺 教育部校園食材登錄平臺 高中組業務宣導入口網 高職優質化資訊網 新住民子女教育資訊網 友善校園學生事務與輔導工作資訊網-學生事務資訊網 技藝教育資訊網 高級中等學校均質化資訊網 全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

  5. 1999年7月台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後,教育廳改隸教育部,更名為「教育部中部辦公室」,下設十一,第一第六科為業務單位,其餘五(秘書科、總務科、會計、人事科、政風)為幕僚單位,負責督導臺澎金馬公私立高中職及特教學校。

  6. (1) 曾任本部、本部中部辦公室第六科及直轄市軍訓室借調人員或 督學一年以上。 ( 2 ) 曾任大專校院生活輔導組組長一年以上或一般教官二年以上。

  7. 聯絡處: 學校: 二、值勤表維護->點選[現行值勤表] 可以查詢聯絡處與各轄屬單位高中職值勤表,如下圖示: 三、查勤 可查詢[學校] or [聯絡處] 並且 提供自動查詢 或 手動查詢功能 自動查詢->電腦隨機挑出五個單位(有欄位顯示當日值勤表是否有填),作為夜間校安中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