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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2015年12月11日 · 勞工阿文詢問:今年11到職日上班,沒簽任何勞動契約,公司規定1個月後才能勞健保。 我要如何保障第一個月沒有勞保的日子?我知道到職日未替員工保是違法的,但因為公司只有六人,若檢舉一定會被解僱,所以不考慮,請協助我,謝謝。

  3. 2015年1月5日 · 我們身為工會能有什麼法律上的對策? 本工作室就本案提供意見如下: 第一、職場上裝設監視器,原則上即有侵害員工之隱私權之嫌,而我國職場上隱私可以經由民法與個人資料保護法取得法律上的保障,重要的原則性規範如下: 1.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條規範:「為規範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以避免人格權受侵害,並促進個人資料之合理利用,特制定本法。 2. 民法第195條第1項則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第二、針對裝設監視器之行為的法律問題: (一)裝設監視器之行為受個人資料保護法的限制: 1.

  4. 2011年5月23日 · 有 部份保全公司在僱用保全員時會與保全員簽訂『代收代付合約』,公司認為保全公司只是代收駐衛點的服務費,幫駐衛點訓練和指派保全員而已,所以不是保全員的 雇主,也就沒有與保全員簽訂勞動契約、保勞工保險,這種做法是違反勞基法的,因為只有經過

  5. 2016年2月15日 · 若您已依雇主要求於「國定假日」上班,您可依照同法第38條規定要求雇主加倍給付工資,此為雇主之法定義務,無待契約約定。 另若您的雇主有未經勞工同意、亦未經工會(無工會時則由勞資會議)同意,要求勞工於國定假日上班,則違反勞基法規定之同意程序,可以向勞工局檢舉或申請勞動檢查。 以上意見供您參考。 勞動視野工作室敬上. 全站熱搜. 創作者介紹. LaborVision. 勞動視野工作室.

  6. 2013年6月14日 · 1.平日加班費的給付規定規定於《勞基法》第24條,這是法律對於平日加班費的最低保障,雖然雇主可以和勞工約定用補休的方式來代替加班費,但是必須經過勞工的同意,不能僅僅由雇主單方規定只能補休、不得請領加班費;此外,若訂立補休的規定,也不能訂立比《勞基法》第24條更嚴苛的限制,例如加班費的請求權有5年時效,那雇主就不能要求勞工在一個月內休完因加班而請求的補休。 2.不過,實務上法院對於補休是否相較於加班費對於勞工較不利,有所爭議:有法院認為以補休而非發給加班費的方式可以確保勞工獲得適度之休息,不致為爭取值勤費而放棄休假,而認為雇主得訂立以補休取代加班費的規範(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勞訴字第65號),但也有法院直接表明補休對勞工較不利(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勞訴字第26號)。

  7. 2016年2月16日 · 根據勞動部之說明,各類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投票日,依《勞動基準法》第37條及其施行細則第23條規定指定為應放假日,凡具有投票權且該日有工作義務之勞工應放假一日,工資照給;原毋需出勤者,不另給假。 上開所稱放假「一日」,係指自午前零時至午後12時連續24小時。 由於投票權僅得於投票當日行使,其性質與一般休假日(國定假日)有別,該放假日無得與其他工作日對調實施。 雇主如在不妨礙勞工投票之前提下,徵得勞工同意於該日出勤,出勤工作之時間,應加倍發給工資(參考網址:http://www.mol.gov.tw/announcement/2099/24440/) 勞動基準法第 39 條規定:「第三十六條所定之例假、第三十七條所定之休假及第三十八條所定之特別休假,工資應由雇主照給。

  8. 要詢問之問題. 1.我在某醫院病房工作,因人力問體,院方調整上8-8班 (12hrs),但我們是隔週休 (月休7),所以3個人輪班,一人平均月上20天,休10天 (基本上每月欠假3天),很快的對新進人員而言,短時間就累積負假,而後原本給的加班費,變成一個月有3-4天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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