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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新北市中低收入戶申請條件需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且最近一年居住國內超過183日依據社會救助法暨其施行細則規定辦理: (一)應計算人口範圍: 依據社會救助法第5條規定,所稱家庭,其應計算人口範圍,除申請人外,包括下列人員: 1、配偶。 2、一親等直系血親。 3、同一戶籍或共同生活之其他直系血親。 4、前三款以外,認列綜合所得稅扶養親屬免稅額之納稅義務人。 第一項各款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列入應計算人口範圍: 1、尚未設有戶籍之非本國籍配偶或大陸地區配偶。 2、未共同生活且無扶養事實之特定境遇單親家庭直系血親尊親屬。 3、未共同生活且無扶養能力之已結婚直系血親卑親屬。 4、未與單親家庭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無扶養事實,且未行使、負擔其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父或母。

  2. 新北市低收入戶申請條件需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且最近一年居任國內超過183日依據社會救助法暨其施行細則規定辦理: (一)應計算人口範圍: 依據社會救助法第5條規定,所稱家庭,其應計算人口範圍,除申請人外,包括下列人員: 1、配偶。 2、一親等直系血親。 3、同一戶籍或共同生活之其他直系血親。 4、前三款以外,認列綜合所得稅扶養親屬免稅額之納稅義務人。 第一項各款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列入應計算人口範圍: 1、尚未設有戶籍之非本國籍配偶或大陸地區配偶。 2、未共同生活且無扶養事實之特定境遇單親家庭直系血親尊親屬。 3、未共同生活且無扶養能力之已結婚直系血親卑親屬。 4、未與單親家庭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無扶養事實,且未行使、負擔其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父或母。

  3. 補助內容: 1一款低收入戶戶內每人每月補助生活費新臺幣 (以下同)13,303元 2二款低收入戶每戶每月補助生活費6,825元另戶內未滿15歲兒童每人每月補助3,008元3三款低收入戶戶內未滿15歲兒童每人每月補助3,008元4三款未滿25歲列冊之低收入戶高中以上在學學生每人每月補助在學生活補助費6,825元 (申請人需每學期將在學證明文件送至戶籍地區公所審核補助資格)。 5.列冊低收入戶為身心障礙者,輕度者,每人每月補助5,437元、中重度以上者,每人每月補助9,485元;若為年滿65歲以上老人者,每人每月補助8,329元。 承辦單位:

  4. 新北市中低收入戶申請條件需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且最近一年居住國內超過183日依據社會救助法暨其施行細則規定辦理: (一)應計算人口範圍: 依據社會救助法第5條規定,所稱家庭,其應計算人口範圍,除申請人外,包括下列人員: 1、配偶。 2、一親等直系血親。 3、同一戶籍或共同生活之其他直系血親。 4、前三款以外,認列綜合所得稅扶養親屬免稅額之納稅義務人。 第一項各款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列入應計算人口範圍: 1、尚未設有戶籍之非本國籍配偶或大陸地區配偶。 2、未共同生活且無扶養事實之特定境遇單親家庭直系血親尊親屬。 3、未共同生活且無扶養能力之已結婚直系血親卑親屬。 4、未與單親家庭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無扶養事實,且未行使、負擔其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父或母。

  5. 規定: (設籍並實際居住新北市以下簡稱本市)。 (二)最近一年居住國內超過一百八十三日。 (三)家庭總收入、動產及不動產未超過本市公告之當年度一定金額。 第一項第三款所定動產公告金額,參照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布最近一年. 家庭收支調查報告之本市平均每戶儲蓄額計算每人每年儲蓄金額。 本要點修正施行後依前開計算所得每人每年儲蓄金額低於前一年度. 動產公告金額時,得予以維持。 第一項第三款所定不動產公告金額,參照內政部地政司統計資料之本. 市最近一年土地公告現值調幅計算,並得以本市各行政區實際漲幅狀. 況分區訂定之。 四、前點所稱家庭總收入依本法第五條之一規定計算,但應計算人口之工. 作收入,得參考最新之職業保險投保清單等資料。 本法第五條之ㄧ第一項第三款所稱非屬社會救助給付之收入,指下列.

  6. 申請急難救助. 申請設立財團法人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 申請低收入戶中低收入醫療看護補助. 辦理低收入戶生育及產婦營養補助. 申請中低收入戶資格. 申請新北市政府補助外縣市民眾返鄉車資. 強化社會安全網-急難紓困實施方案. 國民年金被保險人所得未 ...

  7. 低收入戶暨中低收入戶說明. 一、需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且最近一年居住國內超過183日 (若隱匿出境事實,實際並未住滿達183天,經市府查獲,將廢止低收或中低資格)。 二、依據社會救助法暨其施行細則補助規定如下: 三、應備文件: 1.全戶戶籍謄本請. 申請人請依自己之家庭形態,提供最近三個月內全戶戶籍謄本1份。 (※一定要附現戶全部,不可僅附部分,且記事欄內須載明:遷出遷入、婚姻狀態、監護權之歸屬等完整記錄) (可授權由公所代為查調) (1)申請人需提供父母與所有子女戶籍謄本(即便不同戶或同址分戶仍需提供)。 父母子女死亡者,應提供「除戶謄本」(可用影本)。 (2)已離婚或喪偶之外籍配偶,無論是否取得身分證,均應檢附其父母戶籍及財稅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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