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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自113年1月1日起,回復徵服常備兵現役,經判定替代役體位者,服替代役,役期1年。 2.申請服家庭因素替代役者,役期1年。 3.申請服宗教因素替代役者,役期1年2個月。

  2. 因應全民國防兵力結構調整,94年次以後出生之役男,自113年起回復徵集服常備兵現役,為期1年。. 有關替代役制度配合方案,將賦增替代役新使命,基礎訓練持續實施緊急救護 (EMT1)、體適能等課程,並增加打靶射擊訓練及全民防衛動員課程,且結合需用機關 ...

  3. 113年下半年役男申請服一般替代役. 一、受理對象:78年次至93年次出生且尚未接獲徵集令之役男 (一般資格以83年次至93年次出生常備役體位役男為限),且緩徵原因或延期徵集事故能於114年1月31日前消滅,得提出申請。. 二、錄取名額:一般資格1800名,專長資格 ...

  4. 替代役( Substitute Military Service )是臺灣兵役制度的一種,為《兵役法》中所規定的四種「兵役」之一。但與其他兵役不同的是,替代役服役期間是於政府或公共機關中服務,並以內政部政司為主管機關。

  5. 研發替代役第3階段期間:即役男自第2階段服滿替代役體位應服役之日起,至規定役期期滿之日止。 其與用人單位間具僱傭關係,有關勞動條件及保險事項,依勞動基準法、勞工退休金條例及勞工保險條例規定辦理,其所需費用由用人單位負擔。

  6. 舉凡達到兵役年齡且未服兵役之警校畢業生,須於台中成功嶺替代役訓練班進行訓練(受訓時間同替代役),受訓21天後,取得替代役備役身份,如服務未滿規定年限,需補服役期。

  7. 役政司成立於民國91年3月,掌理有關兵役及替代役行政業務,連絡電話:02-85013927

  8. 役男申請替代役方式如下: 一 、一般替代役. (一) 家庭因素替代役:常備役體位或82年次以前及94年次以後出生之替代役體位役男家庭狀況合於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於入營前或服替代役在營中,檢具國民身分證、印章、戶籍資料、畢業 (休、退學)證明及相關證明文件,逕向戶籍地公所申請。 1.役男家屬均屬60歲以上、未滿18歲。 2.役男育有子女或配偶懷孕。 3.役男家屬患有身心障礙或重大傷病。 4.役男父母、配偶或兄弟姊妹服兵役期間,因死亡或身心障礙,有撫卹事實。 5.符合服兵役役男家屬生活扶助實施辦法所定之生活扶助等級。

  9. 82年12月31日以前出生之役男,未經徵集或補行徵集服役者,依兵役法第25條第3項規定,應服替代役,為期1年。 按前揭公告意旨,只要年次相同、體位相同,役期就相同。

  10. 111年下半年役男申請服一般替代役. 一、受理對象:凡76年次至93年次出生尚未接獲徵集令之常備役體位役男,且緩徵原因或延期徵集事故能於112年1月31日前消滅,得提出申請。. (一)一般資格:2,375名。. (二)專長資格:754名 (含82年次64名)。. 三、申請期間:自 1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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