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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4月4日 · 【勞動諮詢回覆】 您好: 就所詢問題,提供諮詢意見如下: 第一,有關加班費少給及午休值勤未給薪問題: 依您所述,因您實際工作情形與公司其他據點之勞工不同,並未於用餐時間休息一小時,故您實際工作時數均與月刷卡記載不符,建議您可向公司要求用餐時間休息,或向公司請求漏計工時之薪資或加班費。 第二,有關同工不同酬問題: (一)按保全業法第1條規定:「為健全保全業之發展,確保國民生命、財產之安全,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依其他法律之規定。 」惟保全業法並未就工時一事做任何規定,故有關工時規定則應依照勞基法規定.
兩種方法給的金額都一樣,日薪 (22000/30天=733.3,乘以5天=$3667+資遣費$183,共$3850) 只是手續不同,但皆合法,表示這只要勞資雙方議定即可,故我後來選擇了以第1種兼職法處理. 但後來上人力銀行去看,其實公司仍有在徵晚班櫃枱會計 (正職1500-2400)及按摩師 (有無經驗皆可)" (繼續閱讀...) LaborVision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 (0) 人氣 () 個人分類: 勞基法等個別勞動權益解析. top. Jun 08 Wed 2016 11:12. 【工人勞動法律諮詢】會員1605-00818最低服務年限條款爭議. 蔡晴羽律師 (勞動視野工作室「工人法律諮詢義務團隊」)
2016年2月15日 · 桃園群眾服務協會 高雄市政府勞工博物館 苦勞網 左翼21 (香港) 人民火大行動聯盟 工作傷害受害人協會 新事社會服務中心 勞動黨桃竹苗勞工服務中心 台灣勞工陣線 台灣國際勞工協會 台灣大學工會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產業工會 高雄市產業總工會
2015年6月16日 · 舉例而言,如勞工為配合接送小孩上下學需要,請求雇主調整原訂上午 7 點上班時間,彈性延後至上午 8 點上班,並延後 1 小時下班,雇主不得拒絕;或是原訂下午 6 點下班,以彈性提早 1 小時上班方式以利提前至下午 5 點下班。
2013年6月14日 · 1.平日加班費的給付規定規定於《勞基法》第24條,這是法律對於平日加班費的最低保障,雖然雇主可以和勞工約定用補休的方式來代替加班費,但是必須經過勞工的同意,不能僅僅由雇主單方規定只能補休、不得請領加班費;此外,若訂立補休的規定,也不能訂立比《勞基法》第24條更嚴苛的限制,例如加班費的請求權有5年時效,那雇主就不能要求勞工在一個月內休完因加班而請求的補休。 2.不過,實務上法院對於補休是否相較於加班費對於勞工較不利,有所爭議:有法院認為以補休而非發給加班費的方式可以確保勞工獲得適度之休息,不致為爭取值勤費而放棄休假,而認為雇主得訂立以補休取代加班費的規範(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勞訴字第65號),但也有法院直接表明補休對勞工較不利(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勞訴字第26號)。
2013年8月16日 · 勞動視野工作室《勞動通訊》由 2013 年 5 月開始發刊,未來將每月一刊,我們會固定在通訊中設置【每月勞動權益解析】專欄,針對各種常見勞動權益問題進行法律分析,讓會員們更了解切身相關的法律權益。 在往後的「勞動之友通訊」中還會陸續討論其他與加班和加班費相關問題,若您已是 勞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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