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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臺灣正體. 工具.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 (簡稱 交強險 ,英語: Statutory Automobile Liability Insurance ,SALI) [1] 是 中國大陸 多部門因應《 道路交通安全法 》的實行推出的針對 機動車 的 車輛險種 ,於2006年7月1日正式施行,根據配套措施的最終確立,於2007年7月1日正式普遍推行。 按照《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 》(簡稱《 交強險條例 》)的規定,「交強險」是由 保險公司 對被保險 機動車 發生 道路交通事故 造成受害人(第三者,不包括本車人員和被保險人)的人身傷亡、財產損失,在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的強制性責任保險,屬於 責任保險 的一種。

  2. 臺灣正體. 機動車輛保險 也稱 汽車保險 或 車 ,是 財產保險 的一種, 以車輛本身及第三者責任為 保險標的 。 主要保障因 車禍 自然災害 導致的損失。 其保險客戶,主要是擁有各種機動交通工具的法人團體和個人;其保險標的主要是各種類型的 汽車 和 摩托車 ,但也包括 電車 、 電瓶車 等專用車輛以及 裝載機 、 收割機 等能自主運行的 工業 和 農業 機械 。 [1] 特點 [ 編輯] 機動車輛保險的賠償方式一般為修復,但如果車輛維修費用超過了購買同款新車的價格, 保險公司 很可能宣稱這輛車全損(推定全損)。 一般來說,機動車輛保險的保險金額是新車的購買價格或者是車輛投保當時的價值,但是使用中車輛有折舊,另外保險公司會設置絕對免賠額,所以出險全損的情況下,賠款肯定會低於保險金額。

    • 機車分類
    • 駕駛執照
    • 機車車牌
    • 機車路權之限制以及爭議
    • 機車路權之開放
    • 大型重型機車限制行駛之路段
    • 車禍
    • 參見

    原先在政府規劃的車輛分級中,將車輛分為甲種車輛(快車)、乙種車輛(慢車)兩種。而甲種、乙種車輛之來源,正式見諸地方法令,始於民國四十一年(1952年)七月八日臺灣省政府頒布「臺灣省警務處、公路局聯合加強執行取締各種車輛超載應行注意事項」,將腳踏車、三輪車、人力車、板車、獸力車等統稱為乙種車輛,而將汽車類別(機動車,或稱運具;包括機器腳踏車)稱之爲甲種車輛,並分為五類:乘人小汽車、乘人大汽車、載貨大汽車、載客或載貨機動三輪車、機器腳踏車。 50年代,為了維護交通安全、改善交通秩序以及管理方便,將拼裝馬達三輪貨車及五十CC以下機器腳踏車,從甲種移出納入乙種車輛類管理,並規定五十CC以下之機器腳踏車一律須經登記檢驗發照,駕駛人應考驗駕照。而原先的乙種車輛管理機關(警察機關)改移轉公路監理機關管理,...

    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61條:
    已領有大型重型機車駕駛執照者,得駕駛普通重型機車、輕型機車。
    已領有普通重型機車駕駛執照者,得駕駛輕型機車。
    已領有重型機車駕駛執照者,得駕駛普通重型機車、輕型機車。
    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欲取得大型重型機車駕照(排氣量逾250cc),需年滿20歲以上、持有普通重型機車駕駛執照滿一年以上,且經過訓練、考驗合格,取得該駕照後始可駕駛排氣量超過250cc機車。
    550cm³以上之大型重型機車亦需懸掛前方牌照,尺寸為長18公分寬8公分,材質鋁箔材質貼紙厚度應具可塑性,依車型不同採橫式或直式固定加掛。
    550cm³以上之大型重型機車新式車牌編碼為前二碼英文後三碼數字,與舊式大客車發生撞號,2015年7月開始改為前三碼英文後四碼數字。
    2013年1月1日新式車牌正式掛牌,各式車牌數字碼各加一碼。
    2017年6月30日,道安規則第11條修正。超過54匹馬力之電動大型重型機車需領紅底白字的車牌。

    法規上,機車行駛「禁行機車」道的處罰,可以追溯到1975年7月11日,由立法院修法通過新增「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5條第1項第13款,此為第一次在法規中明文禁止機車與汽車爭道行駛。同年九月五日、十月二十二日,交通部會同內政部警政署發布修正後的「道路交通安全規則」,將機車行駛車道規則寫入第99條第一項,與機車於路口轉彎規則寫入第99條二項。[來源請求]。 1986年5月13日起,立法院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條,將車輛定義為「可在道路上以原動機(自身動力)行駛之汽車及機器腳踏車或以人力、獸力行駛之車輛」,而在1996年12月31日,為避免執行上之困擾,進一步明定汽車包括機車。因此,就若干監理行政來看,機車確實包含在汽車之內,例如:強制汽車責任險、汽車駕駛執照,惟車種為機車。 慢車,...

    2002年(民國九十一年)7月1日剛重新開放汽缸總排氣量超過150立方公分之普通重型機車、大型重型機車進口、領照時,大型重型機車(汽缸總排氣量超過250立方公分)的行駛路權仍然比照其他機車,不開放行駛高速公路、快速公路、快速道路、塗有禁行機車之快車道,但得比照汽車停放於路邊汽車停車格。 2007年(民國九十六年)1月12日立法院通過《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92條修正條文,1月29日時任中華民國總統陳水扁公布,施行日期由中華民國行政院以命令定自11月1日起,汽缸總排氣量550立方公分以上之大型重型機車,原則應比照小型汽車適用其行駛規定,而此次修法的立法理由就表示: 2007年11月1日起,排氣量550立方公分以上之大型重型機車取消兩段式左轉之規定規範,而開放路權之範圍有:(2012年7月1日...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92條第6項之規定,大型重型機車原則比照小型汽車適用其行駛及處罰規定。故大型重型機車原則可行駛原禁行機車之路段,惟因各地方政府管理,部分道路並未開放大型重型機車行駛,以下表列所述:

    2017年內政部警政署交通組統計報告,警察機關受處理道路交通事故共29萬6826件、死傷人數計39萬5715人,平均每天發生813件、死傷1084人。肇事(含受害者與加害者)車種以機車最多,自用小客車居次。而肇事率(每萬輛機動車輛交通事故觀察)則為大客車最高,其次為營業小客車。 若以肇事率作為全盤的數據分析也並不完全合理,因樣本數量差距過於巨大。例如2017年時運輸學會所公布的檢核結果,7月-9月國3甲並無發生大型重型機車死亡與事故。台64線大型重型機車發生5件事故、5人受傷,小型車發生15件事故、17人受傷。在使用全球只有中華民國交通部利用的每百萬延車公里作預計的話,事故件數上會估算出大型重型機車約為小型車的11.6倍。

  3. 繁體. 台灣機車路權促進會 ,簡稱 機促會 ,成立於2015年10月,成立目的主要為推動 台灣 的道路平權,監督 中華民國政府 改善過時的交通規劃,以提升用路品質 [1] [2] 。 背景 [ 編輯] 設有禁行機車標線的 翠華路. 臺灣機車 管制始見1975年,由時任 臺灣省政府主席 謝東閔 提出此措施。 1978年時任 臺北市市長 李登輝 ,針對 忠孝西路 、 忠孝東路 、 中山北路 、 中山南路 至士林、 羅斯福路 至新店路段,改為汽車專用,為禁行機車政策性之首例。 1981年為解決 中山高速公路 回堵問題,將 臺北市 光華橋 改為汽車專用。 主要訴求 [ 編輯] 台灣機車路權促進會主要訴求如下 [3] : 提倡汽機車平權、互相尊重的用路環境。 檢討不合理標線畫設路段。

  4. 臺灣機車. 臺北市 信義計畫區 一處50c.c.以下輕型(綠牌)、普通重型機車(白牌)的專用停車場. 傍晚下班尖峰臺北街頭的機車車潮。. 臺灣人均摩托車數量位居世界第一。. [1] [來源請求] 1949 年至 1959 年台灣機器腳踏車違章統計圖。. 臺灣 的 摩托車 ,法定名稱 ...

  5. 工具. 臺北市 信義計劃區 一處50c.c.以下輕型(綠牌)、普通重型機車(白牌)的專用停車場. 傍晚傍晚繁忙臺北街頭的機車車潮。 臺灣人均電單車數量位居世界第一。 [1] [來源請求] 1949 年至 1959 年台灣機器單車違章統計圖。 臺灣 的 電單車 ,法定名稱為 機車 [2] ,同時也包含供肢障人士使用的 機動三輪車 [3] 。 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三條第六款制定,分為小型輕型機車(白底紅字 車牌 )、普通輕型機車(綠底白字車牌)、普通重型機車(白底黑字車牌)、大型重型機車(黃底黑字車牌、紅底白字車牌)、 身心障礙 人士專用機車共5種類型,其中身心障礙人士專用機車是指「車輪為前一後二或前二後一對稱型式排列的普通輕型機車、普通重型機車或大型重型機車」 [4] 。

  6. 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台灣機車路權促進會 ,簡稱 機促會 ,成立於2015年10月,成立目的主要為推動 台灣 的道路平權,監督 中華民國政府 改善過時的交通規劃,以提升用路品質 [1] [2] 。 背景 [ 编辑] 設有禁行機車標線的 翠華路. 臺灣機車 管制始見1975年,由時任 臺灣省政府主席 謝東閔 提出此措施。 1978年時任 臺北市市長 李登輝 ,針對 忠孝西路 、 忠孝東路 、 中山北路 、 中山南路 至士林、 羅斯福路 至新店路段,改為汽車專用,為禁行機車政策性之首例。 1981年為解決 中山高速公路 回堵問題,將 臺北市 光華橋 改為汽車專用。 主要訴求 [ 编辑] 台灣機車路權促進會主要訴求如下 [3] : 提倡汽機車平權、互相尊重的用路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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