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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第 1 條. 為健全政府機關檔案管理,促進檔案開放與運用,發揮檔案功能,特制定本法。. 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令規定。. 第 2 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政府機關:指中央及地方各級機關(以下簡稱各機關)。. 二、檔案:指各機關依照管理程序,而 ...

  2. 四、保管:指將檔案依序整理完竣,以原件裝訂或併採微縮、電子或其他方式儲存後,分置妥善存放。. 五、檢調:指機關內或機關間因業務需要,提出檔案借調或調用申請,由檔案管理人員依權責長官之核定,檢取檔案提供參閱。. 六、清理:指依檔案目錄逐案 ...

  3. 辦法依檔案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二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各機關依本法第十條區分檔案保存年限時,應審酌下列各款事項: 一、影響國家安全、社會發展及公益之程度。 二、典章或史料文物之價值。 三、法律信證之維護。 四、行政程序之稽憑。 五、學術研究之參考。 六、機關組織沿革及業務職能之特性。 七、個人權益之保護。 八、其他應審酌之重要事項。 第 3 條. 下列檔案之保存年限,應列為永久保存: 一、涉及國家或本機關重要制度、決策及計畫者。 二、涉及國家或本機關重要法規之制(訂)定、修正及解釋者。 三、涉及本機關組織沿革、主要業務運作及職能演變者。 四、對國家建設或機關施政具有重要利用價值者。 五、具有國家或機關重要行政稽憑價值者。 六、具有國家、機關、團體或個人重要財產稽憑價值者。

  4. legal.judicial.gov.tw › GetFile檔案法

    第一條 本辦法依檔案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二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第二條 各機關依本法第十條區分檔案保存年限時,應審酌下列各款事項: 一、影響國家安全及公益之程度。二、典章或史料文物之價值。三、法律信證之維護。四、行政程序之稽憑。

  5. 第 一 章 總則 第 1 條 為健全政府機關檔案管理,促進檔案開放與運用,發揮檔案功能,特制定 本法。 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令規定。 第 2 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政府機關:指中央及地方各級機關 (以下簡稱各機關) 。

  6. 檔案法 (英語: Public Records Act )一般通過當地 立法 管理 政府 所產生的非 機密 文件 ,確保檔案得到妥善管理和保護,當中過程包括:建立,封存,公開。 檔案法亦有助傳媒於採訪、調查和研究工作時順利展開其工作 [1] 。 同時有助市民了解政府運作。 檔案法四大重點 [ 編輯] 通過檔案法以規管 政府部門 及 公職人員 (規定公職人員在公事過程當中必須立檔以及存檔) 公事完成後 檔案 必須送到 檔案 管理部門經專家鑑定(如有歷史價值將會移送合適環境永久保存) 在立檔之後檔案必須在專業的管理下保存(妥善管理檔案是作為 問責 基礎) 所有檔案須訂立檔案封存期(在檔案到期後必須開放予 公眾 閱覽) [2] 各地檔案法立法情況 [ 編輯]

  7. 各機關檔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辦理檔案保存價值鑑定;檔案中央主管機關因受贈、受託保管或收購私人或團體所有珍貴文書認有必要者,亦同: 一、訂(修)定檔案保存年限區分表,認有必要。

  8. 檔案法(以下簡稱本法)及其施行細則等相關法令於91年1月1日起方始施行,所詢檔案歸檔法源及保存年限疑義,首就本法施行前之檔案管理規定說明如次:

  9. 第一條(立法目的). 為健全政府機關檔案管理,促進檔案開放與運用,發揮檔案功能,特制. 定本法。. 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令規定。. 第二條(名詞定義).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政府機關:指中央及地方各級機關(以下簡稱各機關)。. 二、檔案 ...

  10. 檔案法(含行政解釋).odt 下載次數: 804 若您下載之文件為ODF開放文件格式,建議您安裝免費開源軟體或您慣用的軟體開啟。 本頁最後更新日期: 110-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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