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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021年4月20日 · 蒐集證據. 首先,蒐集證據是第一步,雇主若表示是因為《勞動基準法》的某一條款而解僱,那麼,雇主應該 要提出具體理由 ,同時勞工也可以蒐集反證。 例如,當告知雇主懷孕之後,隔沒多久雇主就進行約談資遣,很顯然沒有經過查證或是試圖迴避解僱而努力。 除了反證,也可以 蒐集雇主或主管有任何「歧視孕婦的言詞」或事證。 申請勞資爭議調解,或直接進行訴訟. 其次,可以考量的是申請勞資爭議調解或直接進行訴訟。 勞資爭議調解,是屬於行政機關的程序,可以到所在地勞動(工)局或是勞證主管機關申請,這時,主管機關會找第三方的調解人,讓大家坐下來好好談。 若是調解成立,當事人一方不肯履行時,另一方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若是調解不成立時,則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恢復僱傭關係,並請求這段期間的薪資。

    • 以懷孕為由解僱勞工,可處 30 至 150 萬元罰鍰
    • 懷孕勞工並非完全不能解僱,但應更嚴格遵循法令
    • 如違法解僱懷孕勞工,雇主要負什麼法律責任?
    • 不得已解僱懷孕勞工時,切記解僱事由不能「放馬後炮」

    如前所訴,雇主要解僱勞工,必須要有明確的法定事由。因此,以「懷孕」為理由解僱勞工,是絕對違法的行為。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11 條第一項規定:「雇主對受雇者之退休、資遣、離職及解僱,不得因性別或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 而勞動部特別指出,雇主因受雇者懷孕而終止勞動契約,適用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11 條規定的性別歧視。違反者依第 38-1 條,可處 30 萬至 150 萬元罰鍰。 而若是懷孕中,已經開始請產假了,這時即使勞工符合《勞動基準法》第 11 條或第 12 條的解僱事由仍不得解僱,因為《勞動基準法》第 13 條有寫明:產假期間與職災治療期間不得解僱。不過它有但書規定,若是雇主因為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致事業不能繼續,經報主管機關核定者,就可以合法解僱。

    前面說了那麼多對於懷孕勞工的保護,那麼,是不是完全不能解僱懷孕勞工?只要解僱懷孕勞工,就是違法呢?當然不是。 應該這麼說:如果勞工還沒開始請產假,只要勞工符合《勞動基準法》的解僱事由,且解僱的理由完全與懷孕無關時,雇主還是可以合法進行解僱。在司法實務上,確實是有雇主合法解僱懷孕勞工的判決案例。 但是,基於「母性保護」的立場,主管機關與法院在看待解僱懷孕勞工爭議時,會用比較嚴謹的態度來處理。 例如,懷孕勞工有沒有依《勞動基準法》第 51 條規定,申請改調較輕鬆的工作?雇主有沒有考量到懷孕勞工的身心狀況,調整績效評核目標?是否嚴守「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這些都是必須要考量到的狀況。

    1、行政機關的裁罰

    如果雇主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主管機關可以依法裁罰,並公告雇主名稱及負責人姓名,目前在勞動部與各縣市勞動主管機關網站上都可以查到。 如果雇主不服裁罰,可以提出訴願,若是訴願被駁回,則可以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法院會實際審理主管機關的裁罰是否合法,如果合法就會駁回。 例1:雇主解僱懷孕勞工,因涉及「懷孕歧視」敗訴 這個判決,是雇主解僱懷孕勞工,涉及懷孕歧視,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11 條第 1 項,主管機關依 38 條之 1 裁罰 30 萬。法院判決雇主敗訴。 例2:雇主以「請安胎假影響績效」為由資遣懷孕勞工,違反《性平法》 這個判決,則是勞工請安胎假,雇主認為因為請安胎假影響績效而解僱,雖然不是因為懷孕而解僱,但是《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21 條第 2 項有規定,雇主不得因為請安胎假而對勞工有包含解僱等不利待遇,因此雇主是違反第 21 條第 2 項規定,主管機關依 38 條裁罰兩萬。法院判決雇主敗訴。

    2、民事訴訟的賠償

    上述《性平法》的行政訴訟是國家對雇主的裁罰,罰鍰是交給國庫,而不是給勞工。而雇主與勞工之間的爭議,則屬於民事訴訟。若雇主違法解僱勞工,勞工可以提出訴訟,要求恢復僱傭關係。 而當法院判雇主解僱違法,就代表從勞工被解僱日到恢復工作這段期間,僱傭關係一直存在,只是雇主單方面不受領勞工的勞務,依照《民法》第 487 條的規定,雇主還是要補償勞工這段期間的工資,而且勞工不必補服勞務。

    實務上的處理方式

    在實際的勞資現場,我們也常看到,有勞工向雇主聲明懷孕,然後就開始擺爛,並表示公司不能解僱,否則就違法。 而雇主即使收集證據,並遵守「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進行解僱,勞工還是會聲稱,自己是因為「懷孕」這個理由而遭解僱,因此而產生的勞資爭議調或法院審判不在少數。 雇主碰到這樣的狀況,有些可能會選擇暫時容忍,或是直接與員工溝通,給予一定條件,使雙方合意終止勞動契約,又或者硬碰硬。

    其實多數雇主都很清楚,不能以「懷孕」這個理由而解僱勞工,因此解僱的理由,通常是引用《勞動基準法》最常見的理由「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雇主除了要舉證勞工的行為確實符合解僱的法定要件,也必須要遵守「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例如,是否有做過相關的懲處、約談、教育訓練、調整職務等等,有沒有設法去迴避解僱,是否真的用盡了一切手段都無法改善,最後逼不得已才解僱勞工。 這時,雇主必須很明確的告知勞工,是因為《勞基法》的哪一個條文進行解僱。而且一旦到了訴訟階段,解僱的理由是不可以事後變更或追加的。 因為在訴訟爭議中,雇主的解僱事由是法院審查的重要依據,如果雇主事後變動,對於勞工並不公平。所以雇主不得事後隨意改變、或增加解僱事由,更不能將解僱後所發生的事,在訴訟中做為主張提出來。

  2. 2021年1月29日 · 今年的我又懷孕了但我已經不像之前那樣惶恐我相信自己的價值也相信可以重新取得自己的職涯主控權各位在職場生活上掙扎的媽媽們共勉之

    • Tifi Liu
  3. 2023年11月9日 · 草創初期為了拓展業務陳麗如頂著懷孕 8 個月的肚子,常跑醫院觀察顧客需求,發現顧客常常會忘了帶保溫杯及湯匙等日常用品,顧客有需求就會想辦法達成,所以杏一不僅代購血壓計等醫療用品,也包含日常照護會用到的品項。 她認為想盡辦法成功,才能創造出贏的力量,「贏的想法能創造贏的力量。 」這也影響杏一的創業方向。 就像是販售輪椅,她認為自己跟同業的起跑點差不多,為了不打價格戰,必須找出其他贏的力量。 她請廠商將輪椅解體,認識每個零組件與功能,像是 X 螺絲與 Y 型螺絲差別在哪;輪子發出異常聲音時,多半是阻尼或輪框出現問題,所以,顧客到門市維修輪椅時,同仁可以直接檢查出問題叫貨,在一天內修復完成,相較於同業需送回原廠的時間,大幅凸顯優勢。 而且,陳麗如還認為「上天給你困難,就會獲得對應的能力。

  4. 2018年3月22日 · 她也列舉面試官可以參考的 10 個題目,希望大家可以因此和面試者聊得愉快,找到合適人才。. 1. 到目前為止你對我們公司有什麼了解或想法?. 2. 我簡單介紹一下這份工作的工作內容,你認為這些內容和你曾經做過的有相似之處嗎?. 3. 我們公司目前正在處理 ...

  5. 2021年2月25日 · 也就是說,假設勞工所有的假都用完,雇主不同意優於法令額外給假,這時勞工就有出勤義務,勞工如果堅持不出勤,可以依勞基法第 12 條第一項第六款連續曠職三日解僱。

  6. 2021年2月22日 · 編按:在職場打滾,做人比做事更難!管理人際與情緒風險,以恰到好處的高情商溝通,成修鍊職場新顯學。CEO 高階經理人御用顧問張敏敏新作《拒絕職場情緒耗竭》,提供你 24 個高情商溝通技巧,讓你順利回擊來主管、同儕、下屬的情緒傷害,贏得高績效表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