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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5 .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每年定期舉辦防火教育及宣導,並由機關、學校、團體及大眾傳播機構協助推行。 第 6 條. 本法所定各類場所之管理權人對其實際支配管理之場所,應設置並維護其消防安全設備;場所之分類及消防安全設備設置之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消防機關得依前項所定各類場所之危險程度,分類列管檢查及複查。 第一項所定各類場所因用途、構造特殊,或引用與依第一項所定標準同等以上效能之技術、工法或設備者,得檢附具體證明,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不適用依第一項所定標準之全部或一部。 不屬於第一項所定標準應設置火警自動警報設備之旅館、老人福利機構場所及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場所之管理權人,應設置住宅用火災警報器並維護之;其安裝位置、方式、改善期限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2. 5 .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每年定期舉辦防火教育及宣導,並由機關、學校、團體及大眾傳播機構協助推行。 本網站係提供法規之最新動態資訊及資料檢索,並不提供法規及法律諮詢之服務。 若有任何法律上的疑義,建議您可逕向發布法規之主管機關洽詢。 本網站法規資料係由政府各機關提供之電子檔或書面文字登打製作,若與各法規主管機關之公布文字有所不同,仍以各法規主管機關之公布資料為準。 部分資料內容,使用特殊文字或符號,如欲詳閱內容,請連結至 司法院網站 下載造字檔。 全國法規資料庫之內容每週五定期更新,當週發布之法律、命令資料,將於完成法規整編作業後,於下週五更新上線。 法規整編資料截止日:民國 113 年 02 月 02 日. 瀏覽人次總計:1,164,119,669人.

  3. 法律. 修正:消防法第五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六條及第四十條條文. 106/11/22. 法律. 修正:災害防救法第2條、第3條及第44條之10條文. 106/01/18. 法律. 修正:「消防法」第九條、第十九條、第三十條、第三十八條. 105/04/13.

  4. 依本法第十七條規定設置之消防栓,以採用地上雙口式為原則,消防栓規格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當地自來水事業應依本法第十七條規定,負責保養及維護消防栓,並應配合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實施測試,以保持堪用狀態。

  5. 第 36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十八第二項規定,無故撥打主管機關報案電話,或謊報火警 、災害、人命救助、緊急救護情事。 二、不聽從主管機關依第十九第一項、第二十或第二十三條規定所為 之處置。

  6. 消防法修正第五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六條及第四十條條文. 第 五 條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每年定期舉辦防火教育及宣導,並由機關、學校、團體及大眾傳播機構協助推行。. 第三十條 依本法參加編組人員,因接受訓練、演習、服勤致患病、受傷 ...

  7. 前項資料之製作內容、應記載事項、備置、保存年限、申報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安全技術人員應經中央主管機關登錄之專業機構施予一定時數之訓練,領有合格證書,始得充任;任職期間,並應定期接受複訓。. 前項所定專業 ...

  8. 5 天前 · 修正「臺東縣舉發違反消防法第十五案件獎勵辦法」 臺東縣舉發違反消防法第十五案件獎勵辦法第五條修正條文如附件,敬請參閱。 法規網頁: http://law.taitung.gov.tw/LawContent.aspx?id=GL000583 [開新視窗]

  9. 消防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消防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本法所定各類場所之管理權人對其實際支配管理之場所,應設置並維護其消防安全設備;場所之分類及消防安全設備 ...

  10. 為敦促企業重視自主風險管理,以減少火災發生後社會所需付出巨大成本,對於達管制量以上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或處理場所之管理權人,未落實消防防護計畫及消防防災計畫,以致發生火災時肇致人命死亡,有課以管理權人刑事責任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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