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
法規內容. 第 1 條 本細則依消防法 (以下簡稱本法) 第四十六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法第三條所定消防主管機關,其業務在內政部,由消防署承 辦; 在直轄市、縣 (市) 政府,由消防局承辦。. 在縣 (市) 消防局成立前,前項業務暫由縣 (市) 警察局承辦。. 第 3 ...
其他人也問了
消防條例有哪些?
消防法第37條第1項第42條第42-1條有什麼規定?
消防法規中五大人是什麼?
消防計畫的目的與適用範圍是什麼?
本網站為每月定期更新,法規資料更新日期: 113.05.31,如需查詢最新法規、函釋公告資訊,請點選「最新法令」單元查閱。 部分資料內容,使用特殊文字或符號,如欲詳閱內容,請連結至「 司法院網站 」下載造字檔。
消防法施行細則修正總說明及對照表 版權所有 內政部消防署 ,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 本網站為每月定期更新,法規資料更新日期: 113.04.30 ,如需查詢最新法規、函釋公告資訊,請點選「 最新法令 」單元查閱。
2024年4月17日 · 消防法施行細則條文. 第一條本細則依消防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十六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本法第三條所定主管機關,其業務在內政部,由消防署承辦;在直轄市、縣(市)政府,由所屬消防局承辦。 第三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每年應訂定年度計畫,結合機關、學校、團體及志工等資源,並運用傳播媒體、社區參與或辦理體驗活動等方式,經常推動防火教育及宣導。 前項年度計畫應包括下列事項:一、前一年度轄區火災分析。 二、依前款分析規劃防火教育與宣導執行內容及時程。 三、傳統節日增加用火用電致易生火災相關預防措施之宣導。 第四條本法第七條第一項所定消防安全設備之設計、監造、測試及檢修,其工作項目如下:一、設計:指消防安全設備種類及數量之規劃,並製作消防安全設備圖說。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13年1月22日. 發文字號: 台內消字第 1131600274 號令. 主旨: 修正「消防法施行細則」. 修正目的及意旨. 因消防法(以下簡稱本法)於一百十二年六月二十一日修正公布,本細則部分條文業已提升至法律位階,於本法中明列,予以刪除。. 另為健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