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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第 1 條. 本辦法依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十九條及專科學校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香港或澳門以下簡稱港澳居民取得港澳永久居留資格證件且最近連續居留境外六年以上者得申請來臺灣地區就學。. 但申請就讀大學醫學牙醫及中醫 ...

  3. 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法規沿革. 第 1 條. 教育部為輔導港澳地區來臺學生就學特訂定本辦法。 第 2 條. 凡港澳地區學生連續居住迄今或最近連續居留港澳八年以上並且有港. 澳地區出生證明或身分證者得申請輔導來臺就學本辦法有關適用香港地區來臺學生就學部分自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七月一. 日起不適用之。 第 3 條. 港澳地區來臺學生除國民小學四年級以下者於到臺申報戶籍後,逕向所在. 地區鄉、鎮、市、區公所申請分發肄業外,至申請就讀國民小學五年級以. 上、中等學校或五年制專科學校一年級之學生,應於到臺後一年內逕向教. 育部申請登記分發學校,並繳送左列各件: 一、港澳地區出生證明或身分證影印本。 二、在港澳地區連續居留滿八年以上之原始證明文件。

  4. 第一條. 本辦法依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十九條及專科學校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規定. 訂定之。 第二條. 香港或澳門以下簡稱港澳居民取得港澳永久居留資格證件且最近. 連續居留境外六年以上者得申請來臺灣地區就學。 但申請就讀大學醫學. 、牙醫及中醫學系者,其最近連續居留年限為八年以上。 第三條. 前條所稱境外,指臺灣地區以外之國家或地區。 港澳居民連續居留境外期間,其每曆年在臺灣地區停留期間不得逾一百二. 十日。 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在臺灣地區接受兵役徵召服役。 二、交換學生,其交換期間合計未滿二年。 三、參加臺灣地區大專校院附設華語文教學機構之研習課程,其研習期間. 合計未滿二年。 四、懷胎七個月以上或生產、流產後未滿二個月。 五、罹患疾病而強制其出境有生命危險之虞。

  5. 港澳學生來臺就學辦法 異動日期:93 年 08 月 31 日。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6. 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法規沿革. 歷史法規. 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增進大學校院畢業僑生港澳學生及外國. 學生以下簡稱僑外生與我國產研等各界互動擴大國際連. 結及厚植國際人才資源執行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第二十三條第. 一項香港澳門居民來臺就學辦法第十七條第一項及外國學生來臺就. 學辦法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特訂定本要點。 二、 在臺未曾設有戶籍之僑外生具有下列資格之一,並取得符合第三點規. 定之擬實習機構同意實習文件(包括實習內容、津貼及期程等),至. 遲應於居留效期屆滿之二個月前,向學校提出畢業後實習之申請: (一) 畢業當學期可取得碩士以上學位,在學期間無退學情形者。 (二) 畢業當學期可取得大學學位,在學期間無退學情形,且歷年學業成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