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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雇主使勞工於營造工程工作場所作業前,應指派所僱之職業安全衛生人員、工作場所負責人或專任工程人員等專業人員,實施危害調查、評估,並採適當防護設施,以防止職業災害之發生。

  2. 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法規查詢. 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 最新動態 」。 部分資料內容,使用特殊文字或符號,如欲詳閱內容,請連結至「 司法院網站 」下載造字檔,並使用IE瀏覽器觀看。 所有條文. 編章節. 條文檢索. 條號查詢. 法源依據. 修正條文. 法規沿革.

  3. 本標準規定之一切安全衛生設施,雇主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安全衛生設施於施工規劃階段須納入考量。 二、依營建法規等規定須有施工計畫者,應將安全衛生設施列入施工計畫內。 三、前二款規定,於工程施工期間須切實辦理。 四、經常注意與保養以保持其效能,發現有異常時,應即補修或採其他必要措施。 五、有臨時拆除或使其暫時失效之必要時,應顧及勞工安全及作業狀況,使其暫停工作或採其他必要措施,於其原因消失後,應即恢復原狀。 前項第三款之工程施工期間包含開工前之準備及竣工後之驗收、保固維修等工作期間。 第 4 條. 本標準規定雇主應設置之安全衛生設備及措施,雇主應規定勞工遵守下列事項: 一、不得任意拆卸或使其失效,以保持其應有效能。 二、發現被拆卸或失效時,應即停止作業並應報告雇主或直屬主管人員。

  4.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9 條. 雇主對於高度二公尺以上之 ...

  5. 編章節 法規名稱: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民國 110 年 01 月 06 日修正)

  6. 勞動部近日通過「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修正案,對於高風險之屋頂作業,要求新設廠房屋頂邊緣與周圍應設置護欄,及易踏穿屋頂應設堅固格柵等防止勞工墜落永久性設施,並增列相關營造作業主管對於危險作業管制之責任;此外,對於施工架、擋土支撐 ...

  7. 勞動部近日通過「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修正案,對於高風險之屋頂作業,要求新設廠房屋頂邊緣與周圍應設置護欄,及易踏穿屋頂應設堅固格柵等防止勞工墜落永久性設施,並增列相關營造作業主管對於危險作業管制之責任;此外,對於施工架、擋土支撐 ...

  8. 雇主使勞工於營造工程工作場所作業前,應指派所僱之職業安全衛生人員或專任工程人員等專業人員,實施危害調查、評估,並採適當防護設施,以防止職業災害之發生。

  9. 雇主使勞工於營造工程工作場所作業前,應指派所僱之職業安全衛生人員、工作場所負責人 或專任工程人員等專業人員,實施危害調查、評估,並採適當防護設施,以防止職業災害之

  10. 一、決定作業方法,指揮勞工作業。 二、實施檢點,檢查材料、工具、器具等,並汰換其不良品。 三、監督勞工確實使用個人防護具。 四、確認安全衛生設備及措施之有效狀況。 五、前二款未確認前,應管制勞工或其他人員不得進入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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