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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 普通傷病的無薪休假跟留職停薪的效果都一樣,不用給工資。 勞工本來就有權力引用勞工請假,公司如果要用留職停薪,要與勞工協商清楚,避免爭議。 2. 勞工普通傷病致無法勝任工作,通常是用資遣,非懲戒解雇。 另外,勞工無薪休假也有時間的限制,通常勞工太久沒有薪水自己也會辭職。 就算用留職停薪的...

  2. 勞工於工作中促發心肌梗塞或中風是否應認定為職業災害?. 勞資間因職業災害所生之爭議案件一直居高不下,而職業災害於勞基法中並未加以定義,目前僅勞工安全衛生法有對職災加以定義,該法第二條第四項規定「本法所稱職業災害,謂勞工就業場所之 ...

  3. 中華人事主管協會. 勞工因普通傷病申請留職停薪,雇主得否拒絕? 就留職停薪之性質及定義,勞基法暨相關法令未對之有所定義,然,在解釋上,應可解為使原本為繼續性契約性質之勞動契約處於暫時停止之狀態,申言之,在留職停薪期間,勞工保留其職務,僅 ...

  4. 最高法院八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三七六號判決指出:「查嚴定川前因腦膜炎住院治療,但病情已穩定而出院,僅須繼續服藥。 嗣雖因私自停藥而於八十四年二月二十二日復發,且復發後亦僅為門診治療而已,然其於申請復職之八十四年一月十九日起至請求復職日之同年二月十日止,確係病情穩定,其申請復職自無不當,縱其於復職後再復發,應屬得否再申請留職停薪或依規定請病假等問題。 況留職停薪期滿申請復職,事業單位本應即准勞工復職,不得拒絕,是以山河森公司於應准嚴定川復職時,不得以嚴定川可能於復職多日後再病發為由拒絕其復職。 山河森公司於嚴定川申請復職時,並非以嚴定川尚未病癒為由予以拒絕,而係以嚴定川職務特殊,尚無職缺為由予以拒絕,此有前後二次勞資爭議協調會會議紀錄上之記載及山河森公司於嚴定川提出之申請復職書上之批示可證。

  5. 勞工因普通傷害、疾病或生理原因必須治療或休養者,其申請普通傷病假而雇主應給假之最低標準,於勞工請假規則第四條已有明文,而普通傷病假期限為:(一)未住院者,一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三十日。 (二)住院者,二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一年。 (三)未住院傷病假與住院傷病假二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一年。 又勞工申請之...

  6. 依勞工請假規則第5條規定,勞工未住院普通傷病假,1年內合計不得超過30日。. 超過規定之期限,經以事假或特別休假抵充後仍未痊癒者,得予留職停薪;但留職停薪期間以1年為限。. 復依勞工保險條例第9條第3款規定,因傷病請假致留職停薪,普通傷病未超過1 ...

  7. 在職業災害未認定前,勞工得依勞工請假規則第四條規定,先申請普通傷病假,普通傷病假期滿,雇主應予留職停薪,如認定結果為職業災害,再以公傷病假處理,此為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二十九條所明文。. 換言之,依前揭規定,就勞工發生之事故是否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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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瑞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