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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大哉問. 誤用別人的圖檔,算是故意還是過失侵害著作權? 作者:章忠信. 2059 因不小心,誤用一張他人從LINE群組傳來的圖轉到臉書上,並無故意侵權。 在接到著作財產權人侵權之電子郵件通知後,立即將圖下架,請求原諒。 但法官仍判定我侵權之故意,這樣合理嗎? 刑法第十六條規定:「除有正當理由而無法避免者外,不得因不知法律而免除刑事責任。 但按其情節,得減輕其刑。 侵害著作財產權之行為,著作權法之刑罰只處罰故意侵害,沒規定有處罰過失侵害。 但知道不是自己的圖檔而是他人著作,仍加以使用,就是故意使用他人著作,只是因為沒有法律常識,以為這樣使用沒問題而已,這仍是有使用他人著作之故意,只是不知道這種使用需要取得同意,否則會違法。

  2. 大哉問. 侵害著作權的民事責任與刑事責任為何不同? 作者:章忠信. 2024 著作權法第八十八條關於侵害著作權的行為規定故意或過失都要賠償為何侵害著作權的處罰卻只處罰故意的行為侵害著作權會有民事責任與刑事責任但民事責任與刑事責任的規範目的不同所以責任認定標準也不同。 侵害著作權的民事責任核心,在於損害賠償,由於不問侵害是故意或過失,都已造成著作權人的損害,所以,侵害不分故意或過失,都應該賠償。 所有的刑罰處罰,則都是以行為人的惡意為核心,刑法規定,犯罪以處罰故意為原則,處罰過失為例外。 所以,若要處罰過失的行為,則要有特別明文規定。 著作權法沒有規定對於過失的處罰,所以只處罰故意侵害著作權的行為。

  3. 43条 (パブリックドメインに帰した著作の利用) 著作財産権が消滅した著作は、本法に別段の定めがある場合を除き、如何なる者も自由にこれを利用することができる。 <解説>. 著作権法は、著作者に一定の期間、著作財産権を付与し、当該期間の満了、又は第42条に規定される原因により消滅した後は、著作は「パブリックドメイン (public domain)」に帰することとなり、公衆において自由にこれを利用することができる。 これは、著作権法制が著作者の私権と公衆における著作の自由利用の均衡を保つための重要な構想である。

  4.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三條(既有團體之過渡條款一) 本條例公布生效前已依法成立,為著作財產權人管理著作財產權之團體,自本條例公布生效日起,不得管理。但本條例公布生效前已管理之事務尚未了結者,應繼續處理。

  5. 我國近年不斷依據國際著作權公約之發展修正著作權法以與國際著作權法制發展趨勢接軌其主要考量是作為地球村之一員必須與時俱進才能有利國際經貿活動。 不過,這些公約與我國著作權法有何關聯性? 是否應該簽署這些國際著作權公約簽署後是否就有立即直接適用之效力而不待進一步修正著作權法我國有無必要另行制定國際著作權公約施行法? 凡此疑義,都值得仔細思考及討論。 二、我國對於國際公約之效力係採「一元論」 (立法院通過就有法律效力) 我國憲法第一百四十一條規定:「中華民國之外交,應本獨立自主之精神,平等互惠之原則,敦睦邦交,尊重條約及聯合國憲章,以保護僑民權益,促進國際合作,提倡國際正義,確保世界和平。

  6. 最初完成89.05.19. 最後更新99.11.20. ch7943wa@ms12.hinet.net. 有著作權,侵害必究. 國歌得否受著作權保護,1990年間因香港紅星黎明在其網頁上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歌,以及張惠妹獲邀於五二 中華民國總統就職大典演唱中華民國國歌而引起注意。. 國歌的歌詞及歌曲均 ...

  7. 智慧財產法院認為, 一、被告2人為具備相當專業之人,對於何種影音著作物係剛上映、剛上檔;以及被告APP所連結搜尋之網頁,主要係為楓林網等盜版網站知之甚詳。 被告2人再藉此牟取插播廣告之收益,自屬該當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意圖甚明。 二、被告開發之APP,名稱為「電視連續劇2」,由其程式名稱即可知,其主要功能係供使用者透過該APP連結到電視劇影音作品所在之網頁。 三、被告確實運用人工整理或檢索,乃至於人工上架及下架。 被告檢索影片資料及影片內容時,均可輕易查得系爭影片之發行商,被告自可循正常管道向發行商洽詢各地區授權狀況,這是線上影音平台業者的基礎常識,如果被告恣意自行上架,甚至把別人整理侵權之結果以APP方式向大眾傳送,無異集侵權之大成於一APP,卻不向發行商洽詢授權,自有侵權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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