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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第 41 條. 老人因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或依契約負照顧義務之人有疏忽、虐待、遺棄或其他情事,致其生命、身體、健康或自由發生危難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依老人之申請或依職權予以適當保護及安置。. 老人對其提出告訴或請求損害賠償時 ...

  2. 第 1 條. 本法稱赦免者,謂大赦、特赦、減刑及復權。. 第 2 條. 大赦之效力如左:. 一、已受罪刑之宣告者,其宣告為無效。. 二、未受罪刑之宣告者,其追訴權消滅。. 第 3 條. 受罪刑宣告之人經特赦者,免除其刑之執行;其情節特殊者,得以其罪刑之宣告為 ...

  3. 法規名稱: 民法 EN.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未定 連結舊法規內容. 八十八年四月二十一日增訂之第 166-1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會同司法院另定之。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法律事務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24 條. 共有物之分割,依共有人協議之方法行之。 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下列之分配: 一、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 但各共有人均受原物之分配顯有困難者,得將原物分配於部分共有人。

  4. 第一局掌理下列事項:. 一、關於公布法律、發布命令之擬議事項。. 二、關於文武官員之任免事項。. 三、關於立法院行使任命同意權之提名作業事項。. 四、關於五院及省、市政府之公文簽辦事項。. 五、關於外交函電之翻譯、簽辦事項。. 六、關於政情之摘報 ...

  5. 第 3 條. 當事人非居住於管轄區域內者,其在途期間之標準如下表:. 一、居住於臺灣地區者:. (一)當事人非居住於管轄區域內者,除本款第二目、第三目及第四目之規定外,其在途期間按該法院區域之在途期間日數(日數不同者,按最長日數,但臺灣高雄 ...

  6. 全國法規資料庫是一個提供各種法律法規的線上查詢平台,您可以依照法規名稱、類別、字號等方式搜尋,也可以瀏覽相關 ...

  7. 第 1 條. 為維護刑事審判之公正、合法、迅速,保障人權及公共利益,特制定本法。. 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第 2 條. 法院應依法迅速周詳調查證據,確保程序之公正適切,妥慎認定事實,以為裁判之依據,並維護當事人及被害人之正當權益。. 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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