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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環境音量之測定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測量儀器:須使用符合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7129)規定之一型噪音計或國際電工協會標準(IEC 61672-1)Class 1 噪音計。. 二、測定高度:. (一)道路:聲音感應器應置於離地面、樓板或樓板延伸線一.二至一.五公尺之間 ...

  2. 快速道路、高速公路、鐵路及大眾捷運系統等陸上運輸系統內,車輛行駛所發出之聲音,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量測該路段音量,超過陸上運輸系統噪音管制標準者,營運或管理機關(構)應自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知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內,訂定該路段噪音改善計畫,其無法改善者得 ...

    •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 行政 > 環境部 > 大氣環境目
    • 噪音管制法 EN
  3. 噪音音量測量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測量儀器:. 測量 20 Hz 至 20 kHz 範圍之噪音計使用中華民國國家標準規定之一型度表或國際電工協會標準IEC61672-1Class1噪音計;測量20Hz至200Hz範圍之噪音計使用中華民國國家標準規定之一型度表,且應符合國際電工協會 ...

  4. 第 1 條. 本細則依噪音管制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法第三條之管制標準,以最高之容許音量為準,音量之單位為分貝(dB)。. 本法所稱機動車輛,指在道路上不依軌道或電力架設,而以原動機行駛之車輛。. 第 3 條. 直轄市、縣 ...

  5. 第 1 條. 本準則依噪音管制法第七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噪音管制區劃分為下列四類,依其土地使用現況、行政區域、地形地物、人口分布劃分之:. 一、第一類噪音管制區:環境亟需安寧之地區。. 二、第二類噪音管制區:供住宅使用為主且需要安寧之 ...

  6. 第 9 條. 噪音管制區內之下列場所、工程及設施,所發出之聲音不得超出噪音管制標準:. 一、工廠(場)。. 二、娛樂場所。. 三、營業場所。. 四、營建工程。. 五、擴音設施。. 六、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場所、工程及設施。. 前項各款噪音管制之音量及測定之 ...

  7. 第 1 條. 本準則依噪音管制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準則適用於依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處按日連續處罰之案件。. 第 3 條. 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所為限期改善之處分,應以書面記. 載下列事項:. 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