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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地方主管機關應督導撲滅蚊蟑螂及其他病媒。 前項病媒孳生源之公、私場所,其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應依地方主管機關之通知或公告,主動清除之。

  2. 首頁. 智慧查找案例. 瀏覽選項 智慧查找主選單. 校園暴力. 路徑: 校園暴力. 校園裡的霸凌事件. 有些同學就是愛說些有的沒的. 取綽號看人出糗還取笑. 青少年時常在開玩笑的時候玩過了頭,對他們來說,可能幫同學取個綽號根本沒甚麼大不了,可是對那些被取綽號的人來說,卻可能造成無法彌補的心理創傷。 比方說拿別人身材胖瘦來取綽號嘲笑,或者同學可能跌倒或者發生甚麼糗事的時候就譏諷他。 有些時候那些同學單純只是為了好玩而取笑別人,但是有些被開玩笑的同學礙於面子問題,也不好意思當場反駁,反而造成這樣的行為被合理化的印象。 替同學取綽號、或者在同學出糗的時候取笑他,都可能會構成 刑法第309條第1項 「公然侮辱罪」。

  3. 第 1 條. 為防治動物傳染病之發生、傳染及蔓延,特制定本條例。. 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第 2 條. 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本條例所稱動物防疫機關,係指各級 ...

  4. 第 2 條. 七歲以上未滿十二歲之人,有不良行為或觸犯刑罰法律之虞者,準用本辦法之規定。. 第 3 條. 本辦法所稱少年不良行為,指少年有下列行為之一者:. 一、與有犯罪習性之人交往。. 二、出入妨害身心健康場所或其他少年不當進入之場所。. 三、逃學或逃 ...

  5. 第 1 條. 本辦法依環境用藥管理法第二十二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病媒防治業執行業務時,應由病媒防治業專業技術人員在場全程督導施藥人員執行。. 第 3 條. 病媒防治業應對所僱用之施藥人員,於執行業務前施以訓練。. 但已取得病媒防治業專業技術人員 ...

  6. 第 1 條. 本準則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八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準則適用於本法第三條第七款所定之食品業者。. 食品工廠之建築與設備除應符合本準則之規定外,並應符合食品工廠之設廠標準。. 第 3 條. 本準則用詞,定義如下 ...

  7.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檢察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42 條. 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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